通 知
各相关供应商:
电力物资采购合同通用条款14.2.16规定:“卖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协议书约定时间签字确认供货单,每延迟1日,应向买方支付该供货单价格1%的违约金”。
截至2020年4月1日,河北宁强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汇铁塔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华东线缆集团有限公司、睿康文远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蓝派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等部分采购供货单逾期未确认已超过4个月(具体见附件)。
请上述供应商在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缴纳违约金并完成供货单确认。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违约金缴纳、供货单确认等工作,我司将根据法律及合同规定,采取进一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追偿损失等。
特此通知。
附件:未确认的供货单及违约金金额
国网河北电力供应商服务中心
2020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