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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梯诺尔理论出发 审视我国三十年来的电力市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1-22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次数:3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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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从梯诺尔理论出发 审视我国三十年来的电力市场
  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个十年,法国经济学家让-梯诺尔(Jean Tirole)与麻省理工大学的保罗&-乔斯科(Paul Joskow)合作,分析了一系列关于电力市场结构、机制和效率等问题。

近日,梯诺尔因其在“市场力量和监管分析”方面做出的巨大贡献获得了201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他获奖的同时,我国的电改方案也正在起草,并进行制度设计。

梯诺尔的获奖及其理论,对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政策制定者和研究者而言,是审视、借鉴和参考三十年来电力经济学相关研究结论的契机。同时,这也是避免因对电力市场复杂性和特殊性理解不足而可能带来的风险。

不同时期策略不同

就在梯诺尔获奖前一个多月,我刚好在一个关于售电侧改革的讨论中引用到了他2006年与保罗˙乔斯科合作的一篇关于售电侧市场结构与售电价格的分析。

在这篇文章里他们指出,缺乏智能电表的情况下,独占垄断的市场结构能够形成比竞争市场更有效率的售电价格。这个颠覆了不少人“垄断邪恶,竞争万岁”认知的结论向人们揭开了这样一个事实:电力改革并不是简单的通过降低准入门槛、放松管制就能实现效率改进。这些简单的手段虽然在在改革开放初期曾释放了许多其他经济活力,但远不足以在现阶段带来电价下降,并改善民生、增加竞争力。

这篇文献不仅是乔斯科和梯诺尔研究的缩影,也是三十年来电力经济学研究的写照。他们的研究背景是美国、欧洲和澳洲的许多地区已经完成了市场化改革并配套了许多政策和机制。他们回答的问题是这些机制必要么?为什么必要?这些机制的最优设计策略是什么?这些机制多大程度上能够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政府的管制不可或缺?

作为电力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梯诺尔和乔斯科的这一系列具有框架和基础意义的理论分析和其他文献一起,向政策制定者、学界和业界展示了一副与其他市场图景截然不同的电力市场画卷。

在这个画卷中,有市场势力和垄断,有信息不完全,有消费者对价格相应能力的低下,有电力系统的物理性约束带来的非凸供给可行域。在这个市场中,“自由竞争市场均衡即社会最优”这一结论的一系列前提条件都不存在。

在他们2008年讨论政府价格管制的文献中,梯诺尔和乔斯科曾经指出,在电力市场这样一个有大量消费者没有能力也不会对价格做出即时反应的市场,指望供求双方通过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就实现社会最优,该电力市场必须满足一系列苛刻的条件,例如:

实时趸售市场的价格准确反映发电的机会成本,

发电资源是得到充分利用的,

电力消费者有相同的消费行为模式。

然而,在真实的电力市场中,这一系列的苛刻条件很难实现。比如,垄断的存在或政府的补贴会让市场均衡价格无法反应真实的发电成本;输电线的物理约束和输电能力限制使得发电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而工业、商业和居民用电行为模式更是千差万别。于是,通过让电力市场供求双方各自竞争的模式——或说菜市场模式——实现社会最优的可能性非常低。

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的管制和制度安排就变得不可或缺。问题在于:政府该管多少、管那些和如何管。政府管制又能多大程度上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呢?梯诺尔在2006年和2008年的两篇文献中,分别讨论了政府设定电价上限、供电能力规划责任和供电能力价格、针对电力消费者特点的售电市场结构设计问题。

如何处理输电资源投资?

梯诺尔在和乔斯科的合作过程中,也着重关注了电力市场改革后的输电政策和投资问题。由于网运分离、调度中立和非营利化,各个市场都陷入了一个重要的困难问题:如何处理短期市场的输电拥堵和长期市场的输电资源投资?

哈佛大学肯尼迪学院前院长威廉˙霍根(William Hogan)教授曾说:“输电政策在电力市场设计中扮演了核心角色。在不采用节点价格的市场,一些市场尝试用‘物理输电权’处理这一电力市场的关键问题;而采用了节点价格的市场则采用了‘金融输电权’作为风险对冲工具,解决拥堵带来的电价风险。”

梯诺尔和乔斯科在2000年前后对物理输电权和金融输电权在不同市场结构——竞争市场和有垄断及市场势力的市场——下的政策效果和后果进行了详细梳理。金融输电权,这一补丁式的配套输电制度安排,在和电力市场的市场势力结合后将会加剧市场势力给电力市场带来的效率损失。

在其后的研究中,他们也指出了依靠市场机制的输电资源投资模式可能面临的严峻问题。例如规模经济会造成对输电资源投资的不足并造成投资错过最佳时机点。而构筑于科斯定理之上的双边或多边议价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事实上,他们证明了多边议价很可能会进一步恶化上述问题。

胡祖六先生在年初曾经说:中国现阶段的改革不再是享受低垂果实的阶段。以电改为例,并不能够像改革开放之初那样光靠放开管制就能迎来繁荣。相反的,没有对电力市场的经济特点和规律深刻的认识,没有针对中国可能选择的市场结构认真的分析,只根据“消除垄断、引入竞争”等原始朴素的观念就放开对电力市场的管制,其后果可能不仅不会带来改革红利,反而会因错误改革带来严重社会成本。

电改是体现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

经济学经过三十年对电力市场各个环节、参与者行为和漏洞的分析,已经积累了大量宝贵成果和结论。与此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电改路径因制度沿革的轨迹,必然会和其他国家有所差异。

就在梯诺尔获奖前一个多月,电力经济学的另外两位重要领军人物伯伦斯坦(Borenstein)和布什内尔(Bushnell)撰文指出,回顾美国二十年的电改历程,推动改革的动机与其说是效率改进,不如说是租值的重新分配。

因此,我国的电改也会体现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必然是基于现有制度安排和演进路径下的。比如我国的电网调度很可能是收监管的盈利公司运营,而非欧美式独立非盈利机构运营。欧美的独立非盈利机构运营并不一定就适宜学习,不仅是因为我国国情,也因为二十年的实践。而且,该制度已显现出难以弥补的先天缺陷,例如输电权和输电租的分配缺乏合理机制的问题。

因此,分析在我国特点下可能的市场结构及其效率和福利影响,提出切合我国市场结构和制度特点的政策设计,是必须在同步于甚至先于电改实施前及进行的研究和讨论。

相较于梯诺尔的文献发表总量,他在电力市场分析方面的工作只是他研究的一小部分,但这些理论性工作却对我们理解电力市场化和电力市场有重要的意义。也使得中国的政策制定者、学界、传媒界和产业界有可能将目光投向活跃的电力经济学研究。从这个角度,梯诺尔的获奖对中国的能源经济学来说,不啻为一个发展的契机。(于洋)

垄断能力和意愿的测量

(原标题)垄断的故事二:垄断操控市场的能力与意愿

(写于2014年8月15日)

在对能源市场垄断监管的实践中,一系列关键问题必须得到回答,才能保证机制设计的正确性和有效性。这些问题包括了:

•只要是市场存在垄断企业,它或它们就有能力和有意愿操纵市场么?

•垄断企业在不同时间、不同情况下操纵市场的行为是一样的么?

•避免投机性操纵市场行为的政策在每个市场都一样无毒副作用疗效好么?

今天的故事聚焦于新西兰。新西兰的电力市场重构滥觞于九十年代中期,到2001年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结构。整个供电市场主要由五家垂直一体化的发电公司组成。

新西兰电力市场的另一特点是受制于地理约束。新西兰由南、北两大岛屿组成,两岛间由一条有1040兆瓦输电能力的直流高压输电线连接。南岛的水电不仅基本满足南岛的用电需求,还担负着逾20%的北岛电力供应。

五家并立、两岛耸峙的格局对新西兰电力市场价格和企业行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讨论新西兰市场中可能存在的垄断操纵市场问题,需要厘清两个问题,这些大公司有没有能力操纵市场;以及它们有没有意愿操纵市场。

五家电力公司都能够通过限制自己的供应来影响市场价格;但由于并非一家寡占的格局,任何一家公司降低自己供应,其抬高价格的努力都让其他四家公司有动力多生产一些,从而部分抵消它自己从操弄市场中获得的利益。

如何来量化的描述每家公司在这样复杂的博弈情况下的操纵市场能力呢? 根据斯坦福大学经济系教授弗兰克˙沃拉克(Frank Wolak)的研究,就操纵市场的能力而言,决定一家电力公司操纵市场能力的,是其面对的“剩余需求量”(residual demand);亦即在一定价格下,除去其他公司愿意供电的数量外,剩余的需求量。

因此,除去每家供电公司面对的竞争者们的供电能力和成本,另一个限制各个公司操纵市场能力的是南岛水电供应的充足与否和两岛之间的输电限制。

水电和核电类似,都因边际运营成本的低廉,是用于满足基本需求供应的供电技术。这一特点决定了这两类供电较难参与操纵市场的投机性行为。

如果水电供应充足、从南到北的输电能力得到增强,每家公司面对的剩余需求量都下降了,从而操纵电价的能力就下降了。

垄断企业即便有操纵市场的能力,有时却未必有操纵市场的意愿。

在新西兰电力市场中,除了即时市场的买卖外,许多电力需求是基于实现签订的长期合同供给的;这些基于长期合同清算的供电需求,其价格是实现定好的恒定价格,并不随市场价格波动。

这一机制下,如果市场价格较低,供电公司的最优策略就是从市场中买电而非自己发电。如果该公司压供给下降而抬高价格,虽然能从发电中获取垄断利润,但也改变了最优策略。而操纵市场下的最优策略未必能使企业获得比低价格时更高的利润。

因此,长期合同制度的存在,抑制了垄断操纵市场的意愿。而市场价格、长期合约价格和垄断企业供电成本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垄断企业操纵市场意愿的高低。

不过长期合约并非无毒无副作用的药方。

在英国最近一次市场重构中,长期合约分割市场从而降低市场效率的例子,促使人们更全面的审视该制度。

事实上,长期合约也并非总能避免垄断操弄市场;在缺乏其他机制的保障下,有时反而成为垄断甚至寻租的保护伞。例如台湾电改中,台电就曾经在引进民资入电时,和民资独立电厂签订了长期合同。

这些合同都打着“鼓励竞争”的幌子,以比台电价格高得多的价格,全额保障性购入民资独立电厂的发电量。这个案例中的长期合约不仅没有解决台电垄断可能对电价的操纵,更使民资入电增加竞争的本意落空。

垄断监管这个顶层设计,需要正确而有效的机制保障来支撑;而在厘清垄断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前,相关机制设计难免似是而非;在谬之毫厘失之千里的能源市场监管工作中,这样的似是而非会造成市场势力有机可乘,让本来应成为捆仙绳的制度政策成为庇护伞。(于洋)

作者简介:

于洋(微博号:Stanford于洋),毕业于斯坦福大学土木与环境工程系/经济系,任职美国加州电网,主要关注并研究可持续城市规划、能源经济学、环境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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