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占宇,辽宁凌海人,全国人大代表、凌海电力集团董事长,与他的身份信息一样模糊的是凌海电力集团主导的电力改革给当地带来的是非争议。1993年,辽宁锦县人民政府采纳农电局提出的农电管理改革方案,启动供电所与农电站合并改革。相关部门把凌海农电局的所站合并和降低电价称作“凌海模式”,向全国电力行业推广。(9月24号《中国企业报》)
对于中国的电力体制改革来说,垄断是一个绕不过去的弯。从打破垄断,实现相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分析,民营资本的进入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必要的。因为民营资本的进入可以带来新的活力,解决各地屡次出现的“电荒”格局,更为重要的是,民营资本的经营活力和体制创新本身就是对于国家垄断的一个打破。但是,不得不警惕的是,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电力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更需要的是规范。即如何规范民营资本进入电力企业改革中,到底能够进入到哪些环节中,民营资本的退出机制如何,如何防止出现新形式的垄断,如何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等等。这些规范化的问题不解决清楚,民营资本进入电力体制改革就极有可能成为一笔糊涂账。
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到电力改革中其实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2年7月,国家电监会发布《加强电力监管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电力的实施意见》,鼓励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行业。国家能源局也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扩大能源领域投资的实施意见》,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有序进入电力行业,增强电力市场竞争性,其中明确,“为民间资本进入能源领域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加强规划、政策和标准的引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保障民间资本公平获得资源开发权利。”这些法规的出现就是最好的明证,对于民间资本进入电力改革是一个最好的保障,也是一个最好的约束机制,能够让民营资本最大程度放心进去。
不过,不得不指出的是,在这些规范中并没有提及如何退出的机制。即对于民营资本进入电力改革之后到底应该如何退出没有规定。无疑这就为“凌海模式”以及“魏桥模式”这样的民营资本进入之后的道路埋下隐患。因为只有进入没有退出的机制是有极大风险的,表面民营资本进入电力改革之后,没有了退路。所以说,如果真的要破解电力改革迷局,除了相关的规范外,必须加强对退出机制的约束规定。应该详细列举出在什么条件之下,民营资本必须退出,在什么条件之下还可以存在等等。这样的“退出机制”的详细化可以为民营资本打好预防针,避免其犹豫不决,解决好其进入电力改革过程中的后顾之忧。
当民营资本进入电力改革之后,是否会形成新的垄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问题。因为如果民营资本的超速发展超过了国资的话,新的垄断又会形成,对于消费者来说无疑仍旧是一个坏事。对于用电者来说,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希望电费的降低。按照《电力法》的规定,只有发电允许民间资本进入,而输电、配电、售电均不允许;但与此同时,又规定“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且每个地区只能有一家供电企业经营,这就形成了理应自由竞争的售电环节的完全垄断。这种由行政法规维护着的垄断,违反了市场运行规律,带来的必然是管制失灵所引致的低效及不公。
同时,在允许民营资本进入的过程中,还需要谨防国有资产的流失。因为纯粹的民营资本并非那么简单就发展起来,电力改革必然伴随着种种改制,国有电力企业的改制过程中如何避免为了形成民营资本而成为民营资本的趋势。在这个过程中极有可能和有最大的空间存在寻租,而利益的获得者往往带着原罪。比如在“凌海模式”中就存在这样的问题,在层层改制之下,到底有没有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些都需要规范化的约束以及审计的跟进。否则,电力改革将会呈现避坑落井的状态,刚刚从国有垄断的境地中逃离出来,就不小心掉进民资垄断的牢笼之中,不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还仍旧没有降低企业和个人的用电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