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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配财务分离试点再探电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06  来源:中国能源报  浏览次数: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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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输配财务分离试点再探电改
 用户开放需合理输配电价

随着新一届政府取消电力直接交易试点的行政审批,大用户直接交易工作看似扫清了政策障碍,却一直热不起来,更有省份的大用户直接交易方案在政府干预和各方利益的博弈之下“流产”或“变形”。对此,国家能源局、工信部于10月21日联合发布通知,提出要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避免部分省(区)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指定交易对象、交易电量和交易价格等违背市场原则的行为。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383”改革方案提出,要实行大用户直购电,建立实时竞争发电市场。输配电价实行政府管制,形成直接反映电网企业效率的独立输配电价。方案还提出,率先实现输配业务的财务分开,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输配完全分开。

“放开大用户选择权是当前电力市场化改革重要内容,随着大用户直接交易的深入,我国市场模式将进入批发竞争模式,并逐步向零售竞争过渡,发电企业和用户或者售电公司直接交易。然而,放开大用户选择权的基本条件是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电网企业要建立清晰核算各级电网成本的电网企业管理体制和机制。”一位原电监会人士对记者说。

从财务分离过渡到所有权分离

输配领域有自然垄断性,但能够且应该适应发电、售电量两端的市场化运营。我国目前电网体制缺乏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无法以市场机制优化匹配置资源,无法为农电改革提供进一步动力等,需要建立最适于电力市场的输电、配电、调度、交易结算等环节的体制方案。这已经成为电力行业的共识。

“电网统购统销之后,电力交易不仅仅是电力供应和需求平衡,而是电网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而没有独立的输配电价相当于‘黑箱’,政府无法监管,也使输配电环节缺乏经营改善机制和投资发展机制。”一位电改人士认为,“对于发电企业没有体现电网连接和使用价值的相应输配电价,无法知道电厂投资厂址的合理选择。此外,没有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使电网项目投资核准和电网价格收益审批脱节,电网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小。”

“有人认为调度不需要从输电中独立,然而只要输电公司属于盈利性企业经营性质,输电、调度一体的输电公司就不能保证调度的公正。比如出现利用内部的电力调度机构虚报信息,夸大输电拥塞等情况。成立国家级电力调度中心及其直属的各大区域调度交易中心,便于政府实施电力监管和制定电力规划。”上述电改人士对记者说。

国外在电力行业发输配售改革实践方面,大致可以分为财务分离、功能分离、结构分离和所有权分离四个阶段。

其中,财务分离强调对企业内部的某运营流程或某功能实体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重点在于达到财务透明和成本清晰的目的,避免随意调节各个业务单元之间的成本。功能则是进一步将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按照功能界定成不同功能实体或业务部门,财务和功能独立。结构和所有权分离是从组织结构上或资产所有权上进行剥离,最终剥离原控股公司的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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