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电网企业的国有属性、政府和电网企业的关系,现阶段我国无论是输配分开,还是售电分开,都不适合采用产权分开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采取管理分开和财务分开。最后通过所有权分离剥离资产所有权以达到输配电分离的目标。”上述原电监会人士表示。
“我国可以放开大用户的同时,在电网企业实行售电业务独立核算,允许独立配电公司参与市场,推进售电侧开放,推进输配分开。另外,现阶段电力批发市场的建立比启动零售市场改革更为紧迫。
试点先行 避免负面效应
原国家电监会于2011年底颁布了《输配电成本监管暂行办法》,将输配电成本简单分类为包括材料费、职工薪酬、折旧费、修理费、其他费用以及输电费和委托运营维护费等。此前在华中电监局2006年发布的华中电网输配电成本监管细则中,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出国经费、劳保费、外部劳务费、物业管理费、绿化费、工会经费、取暖费等几十项各种名目的费用都计入输配电成本中。
2012年初,原国家电监会完成在江苏的输配电成本监管专题调研。并提出要结合调研情况编制“2011年度输配电成本及价格执行情况监管报告”,在深圳和苏州开展输配电财务独立核算试点。
然而,核电输配电资产难度巨大,涉及太多历史旧账。包括电网基建中存在的大量估价资产、在建工程中为决算的资产。另外,电网应收款项的坏账没有及时核销,影响有效资产的准确性。
“我国下一步电改应该试点先行,着重开展输配电成本核算规则试点、输配电价试点、大用户直接交易试点、独立配电公司直接交易试点和多买多卖方参与的电力市场建设试点。”上述电改人士认为,输配电的财务分离需要在输配业务分开的基础上,界定输电和配电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收入、利润6大要素。
“建议采用分离会计制度办法实现成本分开核算,将直接成本直接归属至输电网及配电网,并将难以归属的间接成本根据其内容、功能及其成本驱动因素合理分摊至相对应的输电网及配电网。”上述原电监会人士说。
“将输配分开试点推广时,还要考虑管理、财务、法律、产权等关系,以及保障电网建设投入、提升电力社会普遍服务、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等方面的正负面效应,避免输配分离后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上述原电监会人士进一步说。
“电力市场改革需要配套改革,比如电价和国企改革,煤价改革和能源机构改革都直接或间接影响电力市场改革。必须最小化改革挫折的影响,充分考虑输配分开的方案和风险预案。”上述电改人士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