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长征电气发布了《关于风电项目相关情况的说明》的公告。这则被冠以“情况说明”的公告实际是针对本刊5月20日刊发了深度调查报道——《风机项目做局圈钱长征电气涉嫌虚假称述》一文的正式回应,是一份“澄清公告”。
公告中,长征电气没有否认本刊报道内容,并公开承认“在包括各风电基地在内的有关具体项目建设进度的披露方面仍然存在不足。针对出现的问题,公司将予以纠正。”
正所谓“弄巧成拙”,长征电气在“情况说明”的公告中“越描越黑”。其公告的“威海风电与威海发电机公司在2012年9月已就厂房(办公楼)租赁事宜签署了租赁协议,年度租赁费为153万元。”一事项与长征电气的2012年年报内容直接冲突。如果这则公告的厂房租赁事项属实,那么长征电气的年报财务数据则存在严重造假行为。
莫名其妙的租赁协议
在本刊5月20日的报道中,记者通过实地调查发现长征电气的全资子公司威海银河长征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威海风电)与兄弟公司威海银河永磁发电机公司(威海发电机)存在办公场所、人员、机构和日常工作上的惊人重合,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面对铁证,长征电气被迫承认威海发电机公司的“生产场地和办公场所是向威海风电租赁。”并解释为“威海风电与威海发电机公司在2012年9月已就厂房(办公楼)租赁事宜签署了租赁协议,年度租赁费为153万元,约定在2013年8月到期前一次性支付租赁费用。由于该项租赁费未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因此公司未就该事项进行披露。”
真相到底如何?
记者专门请教了一位证券财务人员,他明确告诉记者,“300万以下的关联交易的确是不用上董事会讨论,但是,这是一笔固定资产租赁收入,在其2012年年报中应该体现,一查年报便知。”
记者仔细查阅长征电气2012年年报后,没有找到任何与这笔租赁收入有关的信息。在其合并报表的财务项目注释这一节中,长征电气明确表述“本报告期无通过经营租赁租出的固定资产。”这就说明长征电气合并报表的所有公司在2012年没有任何固定资产是用于出租的。那么,威海风电这个全资子公司怎么可能在2012年9月将厂房租赁给威海发电机呢?
在长征电气年报的“关联交易情况说明”这一节中,记者也看到了类似的明确表述“本报告期公司无出租给关联方的情况。”并同时详细披露了长征电气所有合并报表的公司从关联方承租厂房和办公楼的情况。这应该也足以说明威海风电向威海发电机出租厂房的真实性存疑。
按照长征电气的“情况说明”,这笔153万的租赁收入是在2013年8月一次性支付。先不管这种付款方式是否合理,遵照起码的财务准则,就算是这样一次性付款,也应该是按月确认租赁收入,相应收入计入应收帐款项下。但是,在长征电气的关联方应收帐款中并没有这笔收入。
租赁协议根本就是凭空捏造来应付媒体报道和监管机构检查,还是长征电气在年报中将这笔租赁收入故意隐瞒了,记者不得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