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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跨区输配电价审核等6项审批项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25  来源:无所不能  浏览次数:2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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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务院取消跨区输配电价审核等6项审批项目
   中国政府网24日消息,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58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9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

能源领域再次成为行政审批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取消和下放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原本由国家能源局审批的项目有6项,包括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此外,国务院取消国家能源局主办的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将由国家能源局行使的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改为后置审批。

以下为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原文摘录:

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58项)

序号:39

项目名称: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序号:40

项目名称:跨区域电网输配电价审核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

设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处理决定:取消

序号:41

项目名称:中央政府专项资金使用审批:能源领域技术研发资金、行业规划和行业标准经费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处理决定:取消

序号:42

项目名称: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审核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设定依据: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处理决定:取消

序号:43

项目名称: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设定依据: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电监市场〔2011〕32号)

《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电监会令2006年第22号)

处理决定:取消

序号:44

项目名称:重要商品年度计划审批:煤层气商品量分配计划

审批部门:国家能源局

其他共同审批部门: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发改政研〔2004〕30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51号)

处理决定:取消

附件3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目录(共计19项)

序号:17

项目名称:全国火力发电可靠性金牌机组和全国供电可靠性金牌企业表彰国家能源局

主办单位:国家能源局

处理决定:取消

附件4 国务院决定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共计82项)

序号:52

项目名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核发国家能源局

实施机关:国家能源局

设定依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改为后置审批

处理决定:改为后置审批

原标题:国务院取消跨区输配电价审核等6项审批项目



 
关键词: 输配电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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