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用电的价值总在一个限度,电力价格超过了这个限度,用这一度电就得不偿失了,还不如断掉了事。在欧洲、美国的电力市场,负荷高峰时段,电力价格完全可以上涨10几倍乃至上百倍。
大用户直购电作为电改突破口
首先,大用户直购电可以作为电改突破口,但目前“大用户直购电”的政策设计是有问题的,最大的问题存在于“直购电从已有的计划分配电量份额中扣除”(电监市场〔2009〕20号)(其中有一些细节,比如容量扣除,但是不影响准确性)。这种情况下,电力企业通过开拓市场,如果以优惠电价签署大用户合同,那么意味着总收入可能不但不增加,反而减少。
行政定价永远都不可能是合理的。理论上,由于电力需要实时平衡(储能成本一般很高),电网有传输容量限制,出力的灵活性也受技术特点约束(比如可再生出力具有预测误差,煤电爬坡不可能太快),电力消费无法在时间、空间、灵活度三个维度上等价,也就是具有价值上的三个方面的非均一性,从而需要对应于不同的价格水平才是有效率的,这是电力市场的基本功能,表现为电力价格的波动。以德国批发电力市场为例,2012年,其日前价格在-222欧元/MWh与210欧元/MWh之间,波幅是平均价格(大致40欧元/MWh)的十倍。电力市场是逐小时出清的,也没有对输电阻塞的考虑,但是每年将存在2.6万(实时价格、日内价格与日前价格×8760小时)个电力价格水平(顺便提一句:千万别忘了,德国只有我国一个中等省份的大小,所以千万别拿德“国”跟我国比,要比还是跟我国的“省”更有可比性)。而美国德州电力市场,是以5分钟为周期出清的,那么就意味着存在对应于不同时刻的30亿个电力价格。行政订立、完全特定的电力价格,无法充分反映电力价值在任何一个维度的变化,以时间维度为最。
大用户直购电可以直观的暴露现有价格体系的“无谓损失”、价格“堰塞湖”,因此可以将“大用户直购电”的新增市场额外于既有的计划电量分配体系,倒逼行政电价体系解体,逐步建立趸售与零售电力市场,实现发现价格的功能。
取消居民电价补贴
电改需要做出的第二个全局性政策改变,就是取消居民电价补贴。人为压低、不反映市场价值的居民用电价格,使居民用户产生了价格错觉,有碍于新兴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性与竞争力的提高,特别是分布式光伏应用。如果没有扭曲的价格手段,分布式光伏将在我国迎来爆发式的增长,将是朝向我国“最优电力结构”调整的巨大推动力。
同时,抬高的电力价格,也有助于居民寻找更为经济的用电方式与用电行为,促进灵活用电的兴起。
消除对高耗能产业的电价歧视
手段之三,是消除对高耗能产业的电价歧视。长期以来,能源价格被作为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如2014年初,我国出台了针对钢铁水泥玻璃产业基于能耗标准的惩罚性电价。这一政策没有做到电价机制与政策工具的有效区分。
在“审批”框子里面打转的“价格手段”,自由量裁权巨大,极易导致腐败与寻租(发改委价格司官员先后被带走便是后果之一);另一方面,不区分机制与手段,容易将价格的手段式调整等同于价格改革。从根本上讲,对于高耗能的限制理由应该在于其环境的负外部性,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环境标准的提高与执行的刚性。高耗能并不具有“原罪”,其用电行为并不存在负的外部性影响,高耗能享受优惠电价,是其用电特点决定的。
如果这种政策手段式的歧视可以消除,可以想象,资源富集地区的高耗能产业将具有多大的优势,电价完全可以低到美国中西部资源(15.09, 0.00, 0.00%)富集地区的电价水平。即使效率低一点,其节省运输成本,环境价格也低(这一点必须正视与承认),有利于中国的高耗能产业集中到资源富集地区,特别是有色、钢铁、建材等产业高度集中。而资源富集地区,就是我国的电力消费中心,超过1500公里的长距离的输电需求将不再需要,电力就地平衡效率最高的特点发挥的将更加充分。
如果这样,从组织体系维持一个垄断的电网行业也将完全失去功能价值,省为实体的组织方式将是规模效益的具体体现,而且不损失整体协调性。这也是全世界的一个趋同。美国的电网公司平均不会超过一个州的地理范围,欧洲大大小小的国家众多,但任何电网公司覆盖的地理范围也很有限。
东北地区一次性下调电价1-2毛
手段之四,下调东北地区电价。目前的东北电力系统面临着供给与需求的严重失衡困扰,不平衡的程度有2000万千瓦以上,而且随着核电的投产不平衡的程度会更深。
一方面是过剩的发电能力,另一方面,是高企的电价。翻翻东北三省以及蒙东的电价销售目录,主要工业与商业销售电价还高达6-8毛钱一度,这难道不很荒唐吗?这已经高出欧洲德国、法国大工业长期电价30%-50%。这种高高在上的价格有任何意义吗?发电企业为何不能够稍微降降电价,电网企业为何不能下调电价,刺激一下电力需求,以获得更大的收益与利润呢?这也是经济增长所需要的。
2014年9月,国家能源局专门出台《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国能电力[2014]350号),旨在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东北电网地区已建成机组缺乏足够需求、利用率不足的问题。这些措施,按照政府原文:一是科学规划外送通道建设;二是严控新增装机规模;三是多措并举增加系统调峰能力;四是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五是落实责任,加强电力监管工作。
分析这些措施可以看出,这全是打击供应扩大或者直接增加需求的措施,完全没有价格作用的影子。这完全可以理解,因为政府长期的能源部门管理模式就是量价分离的。因此,管“量”的部门只有“水多了加面、面多了加水”的政策工具,而管“价”的部门把价格当成了调控工具,而不是连接供需的机制。如果能够一次性大幅下调电价,东北地区有望成为电力改革新的试验田。
以上种种手段,皆是当下即可采用的实际措施,既能助推电力体制改革,又能解决某一局部或者某一环节的实际困难。然则放大到电力体改改革的总体方案,需要考虑的事情林林总总,因此必须明确改革的目标。
我认为改革的唯一目标,应该是提升效率。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因为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其福利要不断上升,唯一的选择就是以尽量少的投入,获得尽量多的产出,从而有更多的剩余可供二次分配。最大化产出投入比,也就是“提高效率”的一个通俗表达,与“做大蛋糕”同义。纵观世界各国开展的、计划的电力改革,莫不如此。
那么,有没有其他的目标呢?严格的来讲,还真没有。
难道“保证安全”不是目标吗?这不是很重要吗?的确,安全很重要,但是它不是目标,否则电力行业应该全部军管,以实现最大程度的安全。
事实上,从效率角度,为了保证安全的投入也应该在一定的限度之内,这是一个必要的约束,而不是目标。从电力系统运行角度,其尖峰负荷(比如年小时数300以内的那部分)要100%满足,成本是相当高的。原因很简单,其运行小时数很有限,但要满足这部分,必须建设额外的机组,固定成本是一大块,即使是单位投资最低的天然气调峰机组。
从经济学学究角度,恰恰存在一个“最优停电时间”,也就是“最优的不安全程度”,这是追求的目标,其将显著的大于0。因为人们用电的价值总在一个限度,电力价格超过了这个限度,用这一度电就得不偿失了,还不如断掉了事。在欧洲、美国的电力市场,负荷高峰时段,电力价格完全可以上涨10几倍乃至上百倍,如果没有涨价的限制(这种限价一般是存在的,比如西欧电力市场大概在3欧元/千瓦时),其可能一直涨下去,早就超过了一般用户的用电价值。
(本文作者介绍:卓尔德(北京)环境研究与咨询首席能源经济师。)
原标题:电改需要在电价上下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