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潘伟,绰号“建娃儿”,是内江市东兴区人,2012年3月19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4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根据依法审查查明的情况,2014年8月,被告人潘伟伙同另一名刑释男子罗晖在内江东兴区柳桥乡太平寺村,破坏该村用于群众日常生活用电的S11-100KVA变压器一台,并将变压器内重约92kg铜芯线盗走,以每斤16元的价格贩卖至被告人林大刚经营的内江市市中区黄桷井社区第三回收站,获利1480元。在此后的一个月内,两个人又多次作案盗窃变压器,导致当地生产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2014年9月12日,公安人员在东兴区东兴镇农校街一网吧内将被告人潘伟抓获归案,次日,公安人员在东兴区东兴镇农校街一居民楼内将被告人罗晖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伟、罗晖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正在使用中的供村(居)民生产、生活用电变压器内铜线,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林远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潘伟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罗晖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林远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