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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布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02  来源:电缆网  浏览次数:2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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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家电网公布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向媒体透露,为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对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供应商,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一定影响的;

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主要技术参数不合格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八级人身、电网、设备、信息系统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中发现产品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

3.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4.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5.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6.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运行十年(含)内因质量原因,两个月内重复发生五、六级设备事件的;

2.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3.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4.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5.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6.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4.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5.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3.向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试验报告的;

4.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4.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人身、电网、设备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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