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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冲击波:国外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4  来源:中电新闻网  浏览次数: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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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电改冲击波:国外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启示
   记者: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在进行中,很多具体的改革措施还在不断试点试验,同时,最近几年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也在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能不能介绍一些国外的电力市场化改革情况?

刘喜梅:好的。近几年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发达国家的电力改革一直在持续进行中。比如欧盟,2011年3月3日,新的欧盟电力改革法案正式生效。这是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颁布的与电力相关的第3个重要法案。该法案规定:电力企业可保留输电网络所有权,但应委托独立机构经营输电网络,或成立子公司经营输电网络;电力企业可以继续经营配电网络,但与其他电力业务(生产与输电等)之间保持法人独立、职能独立或财务独立。新法案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更加灵活。包括对欧盟内部输电网络组织形式的多样性采取了许可态度,并未强制拆分电力企业,而是采取独立运营与强化监管方式以促进公平竞争。

英国一直是电力改革的先行军。2013年12月,正式颁布了《英国电力市场改革执行方案》,按照方案,现在已进入到容量市场化阶段。自上世纪90年代起,英国就开始对电力工业进行结构重组,以私有化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执行交易库模式,改革一直在延续。2000年,引入了以双边合约交易为主,辅以不平衡电量交易的新电力交易制度,2005年4月,该模式又向苏格兰地区与全国推行,引入了英国电力贸易和传输机制,目的是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竞争电力市场,其中,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平衡,保障供电质量和系统安全运营。

2011年,日本的福岛核电危机导致电力供应安全问题凸显,政府不仅着眼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也力图通过电力改革实现更加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通过修正法律框架对未来电改给予部署。2013年11月,日本参议院初次通过了《电气事业法》修正案,2015年2月19日,自民党经济产业工作组结合《电气事业法》修正案给出了具体时间表,日本政府将分3个阶段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

记者:欧盟的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早,据您了解,目前进行到什么阶段?主要的改革方向和手段是什么?

刘喜梅:回顾1996年,当时的欧盟电力改革法案主要目的是重塑电力市场主体,为电力市场竞争做准备。允许电力市场采取不同的交易模式,允许电力公司纵向一体化,但是发电、输电和配电业务必须在财务上独立。当时,欧盟各成员国在这一电力统一法案框架的指导下,开始加快推进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时至2003年,欧盟又发布了第二个电力改革指令,指令要求电力市场自由化和放开用户选择权,并促进欧洲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输电、配电业务向发电商与用户无歧视开放;输、配环节电价由政府和监管机构确定,防止一体化电力企业垄断行为、不公平竞争和交叉补贴

目前,欧盟正在扎扎实实推进统一电力市场建设。2014年2月4日,欧盟的4家电力交易所与13家输电系统运营商初次开展了日前市场联合交易,这是欧盟电力市场化改革和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交易范围涵盖中西欧、北欧与波罗的海区域,以及英国、瑞典和波兰等15个国家,该范围的用电量占欧洲电力需求总量的75%。未来欧盟将进一步扩大开放领域,最终目标是形成泛欧洲的统一电力市场。这一进展与欧盟以法案形式推进电力改革密不可分。中国电力报:英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在市场机制设置方面具有哪些特点?刘喜梅:随着2013年《英国电力市场改革执行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英国电力改革进入了新阶段,这次改革的目标是不仅要提高市场竞争性,还要稳定发电收入预期,保障电力供应稳定安全;同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纳入市场竞争范围,支持低碳发电投资。新法案的亮点是推出了差价合约和容量市场两个市场机制。前者由政府设立专门的差价合同缔约方与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以核定价格签约,当市场价与此合同价有差价时,由政府进行结算补足;后者则是与电能市场并列的市场,以拍卖方式进行,拍卖出清价格是最终满足容量需求的容量提供者的价格。

建立容量市场目的是充分利用现有容量机组资源,并吸引新建机组以保持供电稳定性。但是任何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机组,不允许参与容量市场拍卖。核电是可以参与容量市场拍卖的,但不能享受差价合同政策优惠。

记者:英国的电力市场在监管机构、监管机制、监管手段方面进行了哪些改革?

刘喜梅:电力市场化改革离不开监管手段的与时俱进。由于英国是欧盟首先尝试容量市场竞争的国家,缺乏经验支持,所以在改革进程中,英国能源气候部必须要确保电力产业能够按照宏观政策意图实现该法案目标。天然气与电力市场监管办公室作为英国独立的电力监管部门,要对电力容量市场准入、容量拍卖价格与合约差价实行价格监管,并确保最低碳价政策的落实,以保护消费者利益。而公平交易办公室则要根据反垄断法、公平交易法与竞争法,对电力市场的拍卖交易与操纵行为等进行监管。在市场出现纠纷时,则由竞争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处理、调查和仲裁。

记者:日本的电力改革也在进行当中,在破除垄断、放开市场、培育市场主体方面做了哪些考虑?

刘喜梅:根据日本政府最新行动计划,日本的电力改革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2015年4月,设立一个“广域运营推进机构”以负责全国电力调度,该机构对电力企业拥有强制力,负责集中并收集电网用户的反馈信息,在政府监管下制定电网规划,协调全国范围内电网的供需平衡及传输分配。可根据电力的供需情况进行调度。第二阶段是2016到2018年,实施电力零售全面自由化以突破大型电力公司地区垄断的问题。日本电力企业组织主要是由10家私营电力公司组成。但是改革意味着,未来电力企业垄断单一地区的电力销售模式将被打破。零售市场将全面开放给所有消费者,家庭消费者和企业消费者均可自由选择电力供应商,政府将提供充分信息来推动电力市场的完全竞争。第三阶段是2018年至2020年前后,大型电力公司的发电和输配电部门将依法分离,成立独立的具有高度中立性的输配电公司,新加入的电力零售企业将以与大型电力公司相同的条件使用输配电网络,解除电费限制,全面实现自由化。在电力交易模式上,提出未来将考虑进行电力期货交易;在电力监管上,将加强对全国范围的电力系统运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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