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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运分开策略之“一石击三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0-26  来源:能源评论  浏览次数:5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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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网运分开策略之“一石击三鸟”
 导读: 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网运分开”,对于电力行业来说,“网”自然指的是电网。电网由于其物理特性属于自然垄断的范畴,但目前由电网来承担的电力销售环节,其实并不属于必须自然垄断的一部分,可以作为改革电网的一个突破点。

个人认为,售电侧改革可以考虑引入民间资本,成立混合所有制的省市级受托公司直至发展成为国家级受托公司,初期受供电公司委托从事10KV以下业务,条件成熟时候可逐步涉足110千伏以下配电维护及售电业务,而国网和南网逐步退出110KV中低压配电维护及售电业务,专注于110千伏乃至特高压以上电网骨干架构的建设,逐步退出售电侧。在具体实施中,可从最基本的低压台区业务受托开始,逐步扩展到10千伏承包经营乃至更高级别的直接售电业务,不宜操之过急。

当前大力推广实施的供电所业务委托工作,将供电所有关业务,委托低压业务于受托公司,转变供电所管理模式,是供电公司业务组织方式的有益探索,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本文就受托公司组建及发展前景谈几点想法。

受托公司的角色定位

为适应售电业务发展,各省地市政府及供电公司层面应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实、适应发展的原则,立足供电所现有人员结构和业务分工实际,成立地市受托公司,以代抄代维、承包甚至趸售等形式,负责10千伏乃至于110KV以下电网运维检修、营销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自负盈亏,和地市供电公司是一种乙方和甲方的经济契约关系。

受托公司的产生与当前三集五大改革形势和供电企业的基层现状相适应,低压集抄建设的全覆盖以及电费社会化代收的迅速推进,在客观上为供电企业业务委托提供了可能。

受托公司当前主要负责10千伏以下电费回收及网络运行维护、改造;380伏业扩报装,农村供电监督、用电安全宣传和管理,以及优质服务等。未来的受托公司发展方向应该是吸收民间资本、引进社会人才、完善分配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低压供电市场,由代收代维逐步过渡到承包、租赁甚至趸售等经营方式,逐步延伸业务由10千伏至35千伏、110千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拓展业务范围和提升服务质量,最终实现向售电集团公司的转型。

受托公司的资本构成

为了符合管理需要、最大程度上切合当前实际,受托公司可在地市公司层面组建,各县市在地市受托公司成立并运作后,以各原县市的农电服务公司(比如某地区的三新农电公司)等为基础进行改造,设立受托公司县市分部。

省市级受托公司可以考虑由供电公司、政府、民间资本共同出资组建,也可吸收其他地区的受托公司参股,形成股权多元化。比如甲市受托公司A由政府出资相对控股,同时邀请乙市的受托公司B和丙市的受托公司C参股,共同组建甲市的受托公司。同理乙、丙也可以此法组建本地受托公司。在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可以考虑逐步吸收社会法人资本,以壮大资本实力。

通过这种受托公司的组建,国网和南网能逐渐将经营的触角从中低压经营地区撤回,释放大批人财物资源,也能逐步减少直至停止对低压电网的投入,集中资金建设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同时能有效地吸收社会资本参加低压电网建设和经营。从经济层面讲,大大缓解了国家电力建设资金的不足,使得国家能用较少的国有或集体资本控制更多的电力资产,同时进一步推动了中低压电力市场的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模式多元化、利益分配多元化、竞争格局多元化的实现,客观上也拓展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

另外地市公司出面组建受托公司,也打破了以往各县市三新公司中农电员工人身地域所属和资产产权所属关系复杂所带来的各种弊端,组建受托公司县市分部后原农电员工不再持有受托公司股份,和该公司只是简单的劳动关系,该公司因股权多元化、层级高、跨地域的特点,避免了原来三新公司和各县市供电公司关联性太强的弊端。并且成立全市范围的受托公司有以下优点:

一是能整合全市范围的原来各农电服务公司全部资源,增强受托公司的整体实力,一定时候能引导社会法人入股逐步实现受托公司“电”色彩的淡化,使得公司逐步实现产权社会化、业务社会化、管理社会化,条件成熟时还可以进一步横向联合发展成为跨地市区域经营的受托公司集团。

二是股权多元化和跨地域经营有利于实质上理顺原农电工和各县市供电公司理不断、剪还乱的关系,从业务上、经济关系上、从属关系上逐步淡化直至断绝二者的关系。

三是从体制上预留受托公司产权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出口。从体制上来讲,产权多元化的初始体制必将为将来的产权扩大化预留了出口,并由此带来管理、业务上的社会化,吸引更多的管理人才和投资者加入。

受托公司的组建关键

各地政府和市供电公司应按照制定受托公司组建实施方案、注册组建受托公司、签订业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业务范围及监督管理方式、选聘受托公司管理人员等步骤着手组建受托公司。

一是要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省政府、省公司要组织地市供电企业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明确出资方式和注册资金规模,依法合规组建地市级受托公司。受托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具备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电力工程承装(修、试)资质,切实做到“依法注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要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个人名章的日常管理。

二是要建立完善各项制度

受托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公司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标准、流程应履行企业内部制定程序,确认后发布实施。同时,各地市供电公司也要根据实际修订供电企业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核心业务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健全委托业务的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办法。

三是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

各地市供电公司要加强农电工管理,做好充分的思想动员,解除农电员工的顾虑,动员农电员工和受托公司重新签订用工劳动合同。要向农电员工们宣讲受托公司模式目的是为了适应国家电网改革,理顺农电用工管理关系,提高农电工劳动待遇,完善农电工权益保障机制,拓展农电工职业生涯成才通道,兼顾农电工期望及和谐社会发展方向的,而不是为了抛弃农电工。只有做好了思想动员,才能让农电工理解受托公司组建的真正目的和意义。

在签订合同上要注重以下几点:要严格界定用工范围,主要吸收原农电工群体,认真核查农电员工年龄、工龄、政治面貌、学历等关键信息,确保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要制定统一的受托公司用工劳动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必须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涉及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要齐全。农电员工和原县市农电服务公司劳动合同解除时涉及补偿问题的应依法处理,确保原有劳动关系彻底解除。农电员工劳动合同的重新签订过程必须依法合规,对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重大事项,地市受托公司要召开职代会,研究表决有关方案和意见,确保信息透明、程序严谨、操作规范,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明确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办理种类和标准,研究制定员工福利标准,多维度建立薪酬绩效考核增长机制。

四是合理设置组织机构

公司应该根据《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本部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一般可以考虑设置总经理兼职党群书记、运维安保副总、营销服务副总,下设综合事务部、人事财务部、运维安保部、营销服务部,各部各设主任一名,专责若干。综合事务部负责公司内外联络协调、公文、接待、合同签订、维稳、党群等综合事务,人事财务部负责人事及财务管理、合同价格谈判等,运维安保部负责公司的维护业务开展、安全监管、合同价格谈判等,营销服务部负责公司的营销业务及优质服务、合同价格谈判。

本部领导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初期可以采用从供电公司借用的形式借调部分懂管理、懂经营的主业正式员工,其他岗位可以考虑从现有优秀农电工中选拔,在公司各项管理逐渐走上正轨后,供电企业正式员工应该逐步退出。根据业务需求量的大小,公司在各县市设置相应的业务分部,也可以跨区域设置业务中心,更多的考虑经济成本而不是以行政区域划分。允许不同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对同一区域开展竞标代维,也允许原农电员工自行决定加入不同的受托公司或其不同分部。受托公司在工商注册时经营地域可申报全省乃至全国,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各县市业务部下设班组,开展相应生产、营销、服务等业务,在代抄代维及承包阶段依托供电所牌子对外开展受托业务,趸售阶段则以自己的名义开展各项业务,自行承担法律及经济责任。

受托公司的经营运作

根据当前及未来可能开展的业务,受托公司的发展形式可分为劳务提供、承包经营、趸售经营等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劳务提供阶段

在受托公司初建阶段,更多的只能开展劳务提供业务,即供电公司将原来供电所承担的一切生产维护、营销服务工作以打包的方式通过约定合同委托给受托公司,通过业务委托合同明确权利义务、约定委托业务的具体范围、数量、质量目标、合同价款预算标准、结算程序,并且为任务的完成设立诸多考核小项目分值。供电公司在各地设立供电所或者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对该区域的受托公司县市分部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的任务扣除相应分值,扣减应该支付的农网维护费。这种模式其实在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的基站代维中早就实现,且运作相当成功。

在这个阶段,受托公司总体上说还只是简单的劳务输出单位,除了380伏业扩报装收入和380伏以下用户产权侧有偿服务收入外,基本没有自己独立的利润空间,也没有自己独立的经营区域,创收能力及创收途径很有限。在此阶段,供电公司和受托公司之间还只是业务上的合同关系,并不涉及中低压电网资产权属关系,只能是一个发展的低级阶段,时间应该为五到十年左右,是一个人财物积聚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善的时期。

受托公司要建立业务闭环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计划管理,严格按照供电企业对专业工作的要求开展相关业务。受托公司运营过程中接受供电企业和供电所对委托业务的专业指导、监督,在评价考核后按委托合同约定结算委托费用。

在这个阶段,公司的业务范畴是10千伏及以下电网的代维和少量的电费代收工作。在当前集中抄表和电费社会化代收程度比较高的情况下,补漏抄表、电费代收工作量较小,主要是少数因各种原因批扣不成功用户的上门或者停电催存电费。代维工作主要是合同中规定的设备单元的维护,比如台区变压器及附件、10千伏及以下线路、中低压线路电杆等。

在合同中应该明确代维工作内容和要求,代维设备单元数量及类型应该制作成代维设备实施确认书,在代维执行期内,对代维区域内新增设备应该纳入日常巡检范围内。代维考核结果与合同付款、代维费用核算和结算、年度准入资格等相挂钩。在代收代维合同中,双方应就安全责任划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受托公司应确保整个代维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遵守环保及职业健康安全的管理规定,避免对环境健康安全造成影响,对其发生的一切自身、供电公司或用户人身、财产安全责任事故,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供电公司不承担任何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对代维人员因违反有关安全操作维护规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设备损坏、重大电网故障),供电公司应及时中止代维工作,并要求其进行整改,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应解除代维协议,并取消受托公司两年内(由合同终止日起)在当地承担代维工作的资格。

供电企业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尊重受托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加强工作指导,但不得直接参与受托公司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委托业务质量评价标准和办法,不断完善业务委托协议细则,就委托业务范围、工作标准、关键指标、费用核定、运营监管、安全责任、违约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严格按照统一制定的供电企业监督管理标准、工作流程充分发挥供电所的实时评价作用,依法合规对委托业务进行有力管控,确保工作质量、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供电公司制定具体的代收代维管理考核办法,对受托公司实施的代收代维工作进行半年考核和年度考核,双方应根据每期实际代维工作量签定当期代维费用结算表,并签字盖章。供电公司应向受托公司提供各种设备、线路等的相关资料,并负责向受托公司交接设备的现状及维护工作,在交接期间协调受托公司与地方的关系,以便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供电公司每月对代维设备进行不定期抽查。供电公司应向受托公司提供代维所需的各类设备、线路的备品备件。供电公司按照人员配置、车辆、仪器仪表等最低配置要求,对受托公司进行审核。供电公司负责向受托公司提供相关的设备运行情况并反馈相关信息,不定时组织代维抽查,以确认受托公司的工作符合合同约定,如供电公司有不满意的地方,应要求受托公司依照代维合同约定作相应调整。

供电公司给受托公司增加的在代收代维合同之外的临时任务必须由代维管理员予以审核,临时任务的添加不能影响日常的代维作业计划;原则上不将低压网改工程及380伏及以上业扩报装、施工任务交给受托公司。供电公司按照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对受托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受托公司应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服从供电公司的工作调度安排。受托公司不得将为供电公司委托代维的业务项目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承担,否则由此引发的事故将由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受托公司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在未与供电公司沟通的情况下,不得采用任何方式招用、聘用和录用原供电公司的员工为受托公司工作,否则供电公司将有权中止代维合同。受托公司应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保证代维期间代维范畴内的各种设备、线路的安全,因受托公司故意、过失,造成供电公司各种设备被盗、被损、丢失等情况时,受托公司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受托公司在完成设备、线路抢修和正常巡视的同时,保证积极组织车辆、设备和人员,积极配合供电公司进行电网结构调整和设备维护、10千伏业扩报装施工等项目的实施。

受托公司应独立完成工作中与相关单位及个人的协调工作。受托公司应免费完成供电公司临时交办的小型维护工作。原则上临时工作应不超过日常维护量的10%,超出部分由双方协商采用有偿补偿的方式进行。受托公司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员工签订聘用合同,完善相关用工手续,提供福利保障,稳定员工队伍,不得拖欠员工工资。受托公司应全面接受供电公司的业务领导和技术指导,做好与供电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的衔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供电公司关于设备维护的各项规程、文件对受托公司同样有效。受托公司遵守代维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承担代维工作中相关服务费用的开支,此部分费用已包含在服务费中,受托公司不得再行要求供电公司支付费用。受托公司在代维工作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立即以电话和书面形式报告供电公司,一般问题汇总后书面形式报告给供电公司。受托公司应及时、准确的向供电公司提供供电公司要求的各种报告和报表,报告和报表均应以书面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提交。

受托公司在调整各分部核心人员前,应当征得供电公司的同意。受托公司必须设立代维项目专人负责制,并设AB角互为备份;负责人必须同时配备专用手机,并保证24小时开机;该负责人应保证在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下时能及时赶赴现场指挥调度,不得出现AB角同时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

受托公司必须在所维护区域内设有固定办公地点及必要的办公设备,并设有24小时值班室。受托公司应按照供电公司有关电网建设工程规范要求,安排人员配合和监督开展电网升级改造、线路搬迁、迁改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受托公司应积极响应供电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演练,参与应急演练的效果纳入代维考核。对于供电公司启动重大电力保障和抗灾害方案时,受托公司应积极投入力量实施抢险、保障,供电公司应给予有偿补偿或者可以采取与受托公司签订合同方式实施,费用从供电公司农网维护费中列支。

  代收代维合同中应该明确合同总价、代收价格、代维价格。代收工作采取百分制,以当期和全年累计电费回收率予以考核。代维工作中,以线路长度、变压器个数、电杆基数为计量标准,分别予以相应的考核系数,累计总系数值后对应代维总价格,算出每个系数对应代维金额。在考核时,按照扣减的系数值扣减当期代维费用。代维费用按半年支付,代维费用数额由双方按合同规定于7月及次年1月的10日前核定后,受托公司根据核定金额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供电公司在收到发票10个工作日内采用转帐方式支付给受托公司。代维期间,供电公司根据代维管理考核办法对受托公司的工作按照半年、年度的周期进行考评。其中优质服务工作应该占有一定考核分值。受托公司要按照有关国家电网标识使用要求,在开展委托业务时严格控制标识的应用范围、严格使用内容、严格规范管理。在开展非委托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应用国网公司品牌标识。对于代维期间出现的优质服务投诉事件及其他影响供电公司形象的事件,供电公司应扣减受托公司相关考核分值,冲减当期代维费用。受托公司在收到供电公司半年、年度考评结果后,应于2日内提出异议并要求复评。考评结果经双方共同确认并签字后,供电公司按考评成绩确定受托公司半年、年度的维护费。在双方签订代收代维合同之前,受托公司应按合同总价的3%到5%向供电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保证金在抵后受托公司应立即补全。供电公司可用本保证金冲抵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供电公司应当将保证金余款返还给受托公司,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二阶段:承包经营阶段

此时的受托公司已经开始了社会资本的吸纳和结构重组,初步吸收了一些法人资本,但对私人资本的进入设置了门槛,以有效避免资本短期投机、逃资现象。在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后,受托公司可以逐渐从代抄代维的角色中转换过来,尝试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借鉴原来电管站模式,受托公司可以从承包单个台区经营,逐步发展到一条或多条10千伏线路的所有台区总承包。而供电公司在此阶段可以逐步从10KV及以下售电领域退出,撤销和合并供电所,实行中心供电服务区模式,代供电公司实行服务价格监管和配网部分(配变以上)的集中维护管理、受理用户报装、优质服务监管。

受托公司在同供电公司签订承包意向书后,双方就某台区的承包电价进行协商,该电价充分考虑了该台区往年历史数据,如累计线损率、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后得出,该价格还应该充分考虑了未来承包期内用电结构变化趋势、电量增长幅度预期,承包价格原则上以一年调整一次为宜。各承包台区的改造投资采用谁投资谁收益原则,如供电公司投资或受托公司在承包期间自筹资金进行台区改造,由此产生的效益,则以调高或调低该承包价格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割,新形成的资产所有权必须归供电公司所有;该价格依据当地统计部门关于经济发展相关数据和供电公司对承包区域内的用电结构抽样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各个受托公司应采用先行支付给供电公司一年电费及一定数额电费保证金的方法取得下年该台区承包权,年初合同双方应该同时到场核实台区总表起码,确认台区计量装置的完好性、准确性,并双方签字确认,年末双方以台区总表抄见电量乘以承包价格进行电费多退少补的结算,电费保证金总额应不少于该台区两个月电费额度。报抢修依照初级阶段办法执行;在台区内的一切报装收入,双方以协议的方式进行比例分割,具体业务开展由受托公司负责执行,帐务由供电公司掌握;非用户产权的抢修材料和费用由供电公司承担,用户报装资料由受托公司收集,最后归集到供电公司存档,以便供电公司加强稽核监督和用电结构的分析掌控,为下年的承包价格核定提高依据。

    同理,供电所的承包价格则以10千伏关口表进行结算,受托公司在承包区域内的一切服务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并处于中心供电服务区的监督之下。受托公司应每年向供电公司交纳一定额度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和安全风险保证金,中心供电服务区负责用户端服务质量的监督考核和报抢修现场的安全监督考核。

供电公司和受托公司之间应就电费缴纳签订合同,如果电费不能及时上缴且达到合同终止条件,供电公司经县级电力主管部门裁定受托公司违约责任后,先行扣除电费保证金抵充电费,再终止受托公司的承包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低压市场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属于供电公司,双方是一种发包和承包的关系,供电公司承担了市场监管的角色,而受托公司承担了市场具体经营的角色,承包价格的协商核定及台区或关口总表的维护在这个发展阶段至关重要。

在这个阶段,受托公司以先行支付保证金和电费的方式取得下年承包权,在台区经营中具有充分的自主权,在严格执行国家目录电价的同时,通过不断的降损扬价,拓展自己的利润空间。而供电公司则暂时放弃经营权,专注中低压市场的国家目录电价执行情况和服务质量、安全状态的监管,电费回收风险已降到最低程度。在此种模式中,同一供电区域中允许有两个及以上的受托公司跨区域参与台区和供电所承包价格招标,以符合竟拍条件、出价最低者中标。在签订承包协议和先行交付保证金及当期承包电费后,受托公司经营即行开始。在承包期行将结束前两个月,如受托公司有意续期承包,应提前知会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重新核定下期承包价格,如无意续期承包,则应提前3个月告知供电公司,以备供电公司开展合同协议履行情况核查,主要是电费的补退处理、总表轧码、安全隐患、服务质量等的清查处理等。

此种模式实行的前提:

一是供电公司能改变传统经营体制,能学习电信等行业的让利共赢模式,改中低压市场业务直接经营模式为间接经营模式,以出让小部分利润给受托公司为代价,释放自己直接经营下的大批人财物资源,节约大量经营成本,同时适应未来发、输、配、售改革及网运分开趋势,先行一步,使得中低压市场业务社会化,逐渐从低压市场退出。

二是受托公司逐步吸收社会法人或小部分私人资本,拥有精明的管理人才、足够的资金实力先行支付电费和保证金才能实行。其实目前供电公司现行营销模式的弊端已初步凸现,从省公司到供电所,(暂不讨论人兼数岗现象)单项业务人均工作量呈现金字塔型,但在利益分配上呈现倒金字塔型,付出的劳动和得到的收入不对称严重影响了基层的工作积极性,基层人员平时更多是疲于应付各种工作和专项活动,很难谈得上创新;在公司具体经营过程中,不及电信、移动经营理念先进、营销策略灵活、资费价格浮动,一竿子到底、电费统收上缴、电价的严格管制使得供电所直接经营难以有真正的自主权、管理效率不高;在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公司内部上级和下级由于处于同一利益体内,难以形成真正有效的监督考核,基层在疲于应付各种工作的同时,为了完成指标最终只能层层玩数字游戏;此外垂直管理、直接经营模式下,小到一个螺丝帽的精细管理表面上卓有成效,实质上为此付出的机会成本远甚于所取得的效果,有限的基层人员精力与无限扩张的设备单元和用户侧需求产生的矛盾决定了过多过细过深干预基层微观经营效果是不明显的,甚至是负面的。三集五大改革中的大营销和大生产之间的衔接矛盾使得当前部分营销工作举步维艰,工作流程不顺、员工心态、优质服务压力等诸多因素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升,可以说大营销的改革需要进一步深入的勇气,探索新型中低压业务组织形式已经刻不容缓,而受托公司的组建也将成为一种历史和现实的可选项。

  如果开展受托公司承包中低压市场业务将会有如下优点:减少了供电公司管理层次,节约了内部管理成本,理顺了流程,提高了管理效率;形成了不同利益体之间的真实有效的考核监督,最大程度降低了电费回收风险;将供电公司从繁琐的中低压业务中解脱出来,中心供电服务区的职能更多的是网络维护和对各个受托公司行为的监管,节约了大量人力物力,同时推动了低压市场多元化竞争格局的形成。

第三阶段:趸售经营阶段

在此阶段,各受托公司自身已发展日趋完善,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具有成熟的管理模式,资本构成多元化,有包括供电公司集体企业资本在内的法人股份,甚至有大用户、重要用户的参股,还有更多的民间私人资本参与,公司资金实力雄厚;长期的承包经营已造就了大批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公司各种管理制度已臻完善;公司的业务已不再局限于承包台区和供电所,经营区域也开始向更高电压等级和更广地域延伸,已经具备了受托集团公司的雏形。

此时的受托公司完全可以以雄厚的资金采用融资租赁或直接并购的方式,逐步取得供电公司在中低压市场的全部资产和业务经营权,开始完全自主的市场业务。受托公司准确的说是受托集团公司以约定的价格从县级供电公司购入电能,在自己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内开展自主独立的经营。而国家电网公司则完全从中低压市场退出,在适当时候,除保留少数重要用户、特殊用户直供外,可逐步退出10千伏和35千伏网络的维护,专注110千伏及以上的业务;县级供电公司获得中低压市场利润可以通过趸售价格反映或直接依据在受托公司的股份获得分红。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则负责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低压市场的监管。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则负责二者之间的协调和低压市场的监管。至此阶段,受托公司和供电公司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我们低压售电业务受托公司实现真正独立发展的关键前提。

第四阶段:线上交易阶段

各地受托公司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可以资本为纽带,自行联合组建售电集团公司,以进一步增强实力,实施跨区域经营。如此一来,供电企业得以让中低压市场的资产变现回笼,成立电网运营公司集中力量搞好中高压尤其是特高压网络建设维护,而售电集团公司则取得完全自主权的经营区域,可以从事维护和销售等一切业务,实现了真正的网运分开。从国家层面来讲,电网运营公司放弃非核心的电力中低压营销业务,回笼资金,得以集中力量专注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而售电集团公司能不断扩充资本、拓展业务范围、延伸经营区域,有利于自身壮大,彻底解决困扰国家电网十余年的农电工问题,同时提供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

当售电集团发展到更成熟更高级的阶段,则可以通过电网运营公司这个市场载体和交易平台,直接和发电厂进行网络线上交易,取得更有利的价格,进一步拓展自己的利润空间,而电网运营公司则可以专注电网的建设维护,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充当电力市场的市场载体和交易平台,犹如证券市场上的交易所,从发电厂和售电集团的交易中获得自己稳定满意的电能过网利润空间。发电厂和售电集团间的直接交易减少了电力市场的交易成本,也能让双方交易价格更能体现煤电实际成本,有利于理顺煤电价格关系,形成真正的随行就市的电价,获益的将是发电厂、电网运营公司、售电集团,最实惠的也将是我们老百姓,最终实现了改革释放红利,最终让市场主体共赢。

至此市场上各主体身份更加清晰,交易更加透明,电力改革的阶段性目标完全实现。只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以及政府和电网运营公司在售电集团公司股权的增减便可间接引导和控制售电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较少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社会资产的目的,更利于国家利用国有资本的进退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至此阶段,受托公司或者说售电集团公司和电网运营公司、发电厂完全处于相互独立和对等的地位,这也是我们受托公司实现真正独立发展的关键前提。从国家层面来讲,供电公司放弃非核心的电力低压营销业务,回笼资金,得以集中力量专注中高压、特高压电网建设;而受托公司能不断扩充资本、拓展业务范围、延伸经营区域,有利于自身壮大,彻底解决困扰国家电网十余年的农电工问题,同时提供了社会资本的投资渠道。只要国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及政策,以及政府和供电公司在受托公司股权的增减便可间接引导和控制受托公司的发展方向,从而达到了较少国有资本控制更多社会资产的目的,更利于国家利用国有资本的进退来调控宏观经济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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