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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正式实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12-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4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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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福建省首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正式实施
 12月1日,《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正式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地方综合性电力法规,为今后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应势而生

由于电力法等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早,有些规定已滞后,无法满足电力发展的需要。2009年3月1日,福建颁布实施《福建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保证电网安全运营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办法》作为政府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且无法作为审判依据,对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行为的震慑力不足。

另一方面,福建电网建设面临着电力规划难以执行到位、电网建设受阻问题严重、电力线路走廊的安全隐患和“线树”矛盾突出、窃电行为屡禁不止、电费回收风险大等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电力事业发展,急需立法支持。

在这样的背景下,《条例》应势而生,共六章六十六条,涵盖了电力设施建设和保护、供用电秩序维护、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促进我省电力发展,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我省电力事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

更具实用性

据介绍,《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总结了福建电网发展中取得的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位法进行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地方特色。

福建地理位置特殊,几乎每年都有台风登陆。今年8月的“苏迪罗”台风,导致福州内涝严重,至今让人记忆犹新。据福州市政府统计,“苏罗迪”台风期间,仅鼓楼区、晋安区、台江区、仓山区地下室进水小区就有81个,损坏的变、配电设备抢修给供电公司带来了极大困难,严重影响了复电时间。

其实,2006年福建省建设厅和2013年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均要求配电室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应尽量设置在地面一层以上。由于并非强制性规定,产权单位出于自身经济效益考虑,往往将配电室建设在地下室。“苏迪罗”台风受淹的配电室,很多就建于2006年之前,不少是设在地下室二层、三层。

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变、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防水排涝设施,低洼易涝地带的配电站房、备用发电机用房应当设置在地面一层及以上的位置,已建的应当逐步迁移至地面。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有力规范了今后用户业扩工程配电房的建设要求,将很大程度避免因变配电房受淹导致抢修难度大的情况发生,减少用户停电时间。

诸如此类解决实际困难的条款,在《条例》当中还有很多。比如,规范了电力规划编制、变更程序,强化了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明确了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道不实行土地征收;明确了“线树矛盾”处理机制,确立了电力线路走廊林木砍伐一次性补偿原则等。

体现公平、公正性

此次《条例》确立了用户权益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并重的原则,更加公平、公正。

一方面,《条例》设专节规定了用户权益保护的内容。明确了用户享有的权利和供电企业的普遍供电服务义务,依法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条例》加强了对供用电秩序的维护。

近年来,我省窃电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正常的供电秩序,破坏了经济运行的公平正义。但由于电能是一种特殊商品,需要在确认窃电方式、窃电时间等条件下才能测算窃电量。目前缺乏法律法规依据,造成反窃电工作成效不明显。为此,《条例》通过立法,对窃电行为、窃电量的计算方法等加以明确,为今后反窃电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

物业小区公共用电合同签订难是一个现实问题。《条例》本着公平的原则,规定了小区公共用电合同由业主委员会或经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服务企业、实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的单位签订的两种模式,既保护小区业主公共区域用电的合法权益,也考虑供电企业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的可行性。

上述只是一个缩影。

由此可见,《条例》中经过反复研究、深入调研,最终确定的每条规定,在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为电力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供用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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