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省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家省公司处理的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省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3、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6、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3、有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据悉,国家电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新举措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