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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将全部取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2-23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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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20年县级电网企业“代管体制”将全部取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关于“十三五”期间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今日公布。《意见》明确,县级电网企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到2020年全部取消“代管体制”。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县级电网企业股份制改革试点。

目前,我国农村电网结构大幅改善,电力供应能力明显提升,管理体制基本理顺,同网同价基本实现,彻底解决了无电人口用电问题。但受自然环境条件、历史遗留问题等各种因素制约,城乡电力服务差距较为明显,农村地区电力保障能力与日益增长的用电需求不相适应,贫困地区以及偏远少数民族地区电网建设相对滞后,农村电网整体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仍有差距。

为此,《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地区基本实现稳定可靠的供电服务全覆盖,供电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村电网供电可靠率达到99.8%,综合电压合格率达到97.9%,户均配变容量不低于两千伏安,建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安全可靠、智能高效的现代农村电网,电能在农村家庭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大幅提高。东部地区基本实现城乡供电服务均等化,中西部地区城乡供电服务差距大幅缩小,贫困及偏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电网基本满足生产生活需要。县级供电企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意见》要求加快新型小城镇、中心村电网和农业生产供电设施改造升级。到2017年底,完成中心村电网改造升级,实现平原地区机井用电全覆盖。探索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运用商业机制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开展西藏、新疆以及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四省藏区农村电网建设攻坚。到2020年实现孤网县城联网或建成可再生能源局域电网。

《意见》强调加快西部及贫困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重点推进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以及革命老区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提升电力普遍服务水平。结合新能源扶贫工程和微电网建设,提高农村电网接纳分布式新能源发电的能力,到2020年贫困地区供电服务水平接近本省(区、市)农村平均水平。

《意见》要求多渠道筹集资金。“十三五”期间,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并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地方财政投入或专项建设基金等多种方式筹措项目资本金;东部地区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主要通过项目法人自有资金或专项建设基金解决项目资本金。电网企业要加大对农村电网建设改造的资金投入。地方政府要按规定统筹使用相关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承担相应的建设成本,支持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加强还贷资金管理。继续执行每千瓦时售电量收取两分钱的还贷资金政策,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贷款的还本付息。有关部门要强化还贷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征收使用,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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