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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负责结算”引争议 发改委这样解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5-20  来源:电力法律观察  浏览次数:5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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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电网负责结算”引争议 发改委这样解释
 看山跑死马,望文难生义。

不是观茶君无病呻吟,而是有时候事情就是这样的奇怪:明明看着很近、觉得没有争议的事,真正做起来却是另外一幅光景。比如“电网负责结算”就是这样。

“电网负责结算”的说法出自电改配套文件。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和《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中,分别明确“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电网企业“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保障交易资金安全”。这是一个看似明确的规定,在现实中似乎应该不存在什么争议。

但实际执行中却没有这么简单。这不,在几个电改试点区域就接连遇到了问题:在广东,“电网负责结算”遭遇开票难题,税务局依据税法规定提出否定性意见,具体见观茶君发表在电力法律观察的旧文《电改文件撞车税法“电网负责结算”遭遇挑战》;在重庆,对于“电网负责结算”是否等同于“电网负责开票”的问题,相关方发生了争议,更是闹得沸沸扬扬。

其实,改革就是要打破原有体制,难免会产生新的问题、并逼迫各方解决问题——观茶君理解,这或许就是中央提出的“倒逼改革”的真实含义吧!这不,当“电网负责结算”理解不一致的难题出现的时候,发改委出来解释了!

这份名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重庆市售电侧改革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对重庆市售电侧改革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其中,对于电费结算方式的答复是:请重庆市与电网企业进一步沟通协商,在确保交易电费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类型的售电公司,采取分类处理的方式妥善解决电费结算和发票开具问题。并进一步将售电公司分为三类,分别明确了收费开票的具体原则:第一类是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第二类是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第三类是独立的售电公司,保持电网企业向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的方式不变。

至此,“电网负责结算”总算有了明确的权威答复。

但不得不说的是,对于发改委的答复,还是有不少独立售电公司的小伙伴表示了异议,他们告诉观茶君:同样都是没有配电网的售电公司,为什么电网的售电公司就能直接收费开票,而我们这些社会资本投资的售电公司却不被允许?党中央国务院一再鼓励民间投资、三令五申要求放开对社会资本的发展限制,发改委本身就是制定落实政策的部门,现在竟然连收费开票这点小事都要给我们设卡、不能一视同仁,让社会资本怎么看待发改委?他们说的话还有人信吗?

更有小伙伴情绪激动地表示:发改委这么任性,中央知道吗?

小伙伴们心里的苦,观茶君非常理解。但事情总要一步一步地来,正像文件中所指出的,“电力体制改革尚处于探索阶段,有关政策将根据改革进程和电力市场化交易情况不断完善”,相信这些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会随着电改工作的深入而不断得到解决。

电改非易事,且行且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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