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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第三中学变压器招标被举报索贿不成无端终止中标合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30  来源:中国网  浏览次数:6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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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临沂市第三中学变压器招标被举报索贿不成无端终止中标合同
      近日,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洪军给记者打来电话,称由于临沂市第三中学相关领导向其企业索贿不成,就无端终止中标合同,导致其公司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王洪军告诉记者,2015年12月8日,临沂市第三中学通过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在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学生公寓配套变压器安装采购项目。2015年12月30日,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被确定为该项目的中标单位。中标后,临沂市第三中学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淑伟为临沂市第三中学学生公寓配套变压器安装采购项目的全权代表,负责办理临沂第三中学学生公寓配套变压器安装采购项目报电事宜。授权委托书还声明:自本授权之日起,临沂市第三中学不再向第二人授权履行临沂供电公司的供电程序。

2016年1月11日临沂第三中学(甲方)与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临沂市政府采购合同》和图纸及工程分项清单,中标合同编号LYSZ-2016-1-8-001A。合同对公寓配套变压器的生产及安装有明确约定。2016年1月14日,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开始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如期生产变压器,并将生产通知单送达临沂市第三中学。

据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淑伟讲,合同开始履行后,公司就立即着手设备生产工作。临沂市第三中学在后期工作的开展中,根据实际需求和临沂市供电公司的要求给该项目增加了工程量和合同份额,变更后的工程量与招标时要求的工程量有很大差距。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遂要求临沂市第三中学对现场的实际工程量进行重新测算,然后签订补充协议,重新核算工程价款。临沂市第三中学却又强势的以政府采购项目不得随意变更合同价款为由,拒绝协商,导致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分歧。在这种情况下,2016年1月26日,临沂市第三中学向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下达“暂停施工”指令,暂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2月23日后,届时临沂市第三中学会提前30天书面通知乙方重新供货施工。

2016年2月29日,国网临沂供电公司出具证明,证实杭州市鑫泰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临沂第三中学学生公寓配电工程设计有效。2016年2月份,临沂市第三中学施工联系人徐自成主任代表学校同意临沂供电公司的《用电申请答复单》确定的最新工程量项目和设计施工新方案。

2016年3月22日,徐自成代表校方签定的《临沂三中学生公寓配套变压器安装采购项目对原方案与新方案的确认》中也认可“根据现场环境和甲方现场要求变更增加的项目按照招标单价及数量增加数额,招标文件与招标清单没有价格的材料以及设备,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施工”。

令人不解的是,临沂市第三中学并没有按照重新确定的方案计算工程价款,与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反而一个劲地督促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尽快施工,2016年3月28日临沂市第三中学给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施工工程通知单》;2016年4月14日,临沂市第三中学给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发函,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2016年4月15日,临沂市第三中学又通过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重新发布招标文件,进行二次招标,无端废除与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中标合同。

据吴淑伟告诉记者:“自2016年1月11日我跟进此项目以来,甲方徐自成、张立庆二位主任开始对我本人很好。徐自成主任多次提出索要好处费,我也是利用业务之便对徐自成等几位主任及分管副校长周现光、校长律文忠多次表示感谢之意。但因我初次跟进项目,经验不足,也可能是因为表示的谢意太少。后来,我发现我再去找徐自成主任。徐主任就表现得很冷淡,对于增加的工作量和合同数额,只确认变更,却又不重新计算工程价款,也不签订补充合同。后来让我追问急了,他又暗示我找周现光、律文忠表示表示,不然工作就不好干等等。无奈之下,我又去找周现光、律文忠等校领导,被他们被推来推去。后来有个“恒达信”审计公司的一位名叫袁清刚的工作人员,说是审查工程量的,又提示我找徐自成及校长表示下感谢,说这样工作好做些等等。因为本人能力有限,我于2016年4月中旬被公司调离临沂回到滁州分公司。”吴淑伟向记者提供了录音等资料来证明他的以上说法。

据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洪军讲,其公司项目吴经理多次与临沂市第三中学相关联系人沟通,希望双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然而临沂市第三中学仍然一意孤行,单方面终止合同,并通过临沂市鸿泰招标有限公司重新招标。他得到的信息是,重新招标后,临沂市第三中学在与新的中标公司签订中标合同时把新增加的工程量都予以确认。对于临沂市第三中学如此大费周折的做法,王洪军认为根本原因就是临沂市第三中学的领导索贿不成,才导致其中标合同被无端终止。

无奈之下,2016年6月6日,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兰山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一、确认被告(临沂市第三中学)发函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2016年4月14日解除行为无效;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设备款710450元、支付违约金213135元。

二、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由被告负担。

据悉,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已经受理该案,法院是否支持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临沂市第三中学如何回应山东施耐德变压器有限公司的说法?记者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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