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电力行业协会和国电山西分公司等火电企业共计25名当事人因涉嫌签订价格垄断协议,被山西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罚款共计逾1.3亿元。面对巨额罚单,当事人辩称,我国正在推进电力体制改革,改革探索复杂且艰巨,应允许“试错”。
这一辩解看似有道理,其实不然。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电力行业“有法可依、政企分开、主体规范、交易公平、价格合理、监管有效”的市场体制。本案中,电力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发电企业又按照约定的价格幅度交易,已经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也与电力体制改革的方向严重背离。价格监督部门严厉查处当事人的做法于法有据,值得点赞。这一事件也给有关单位和地方提了个醒:深化改革不存在法外之地,允许在改革中“试错”更不能成为违法的挡箭牌。
众所周知,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阶段,一些容易的、皆大欢喜的改革已经完成,剩下的都是难啃的“硬骨头”。由于现阶段改革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比过去更复杂,在改革中就不能再采用循规蹈矩的老办法,必须允许并鼓励广大领导干部开展创新性探索,更大胆地尝试。在改革中,也必须对犯错给予必要的宽容和理解。探索可能会犯错,尝试可能会失败。只有允许改革者“试错”、宽容失败,才能真正调动起领导干部的积极性,避免改革者畏首畏尾、固步自封乃至半途而废;但是,“试错”必须有底线,改革之路要探索、可以错,但不能没有底线,这个底线就是党纪国法,只有让改革者在这个大框架中探索,才能真正蹚出新路子、正路子。
需要注意的是,允许改革者“试错”,是为了提高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解决一些地方和个别部门“不敢改、不愿改、不会改”的问题。作为改革者,则应尽量不出错、少犯错并及时纠偏、勇于纠错,不能把鼓励“试错”当成随意犯错、故意犯错的借口,甚至突破底线,把“试错”当成违法的借口。
要真正避免一些单位和个别地方在深化改革中太“任性”,就必须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正确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具体而言,一方面,要注重改革举措与法治建设的配套衔接,注重分类推进。对有法可依的改革领域,必须充分利用宪法和法律提供的制度空间做好改革探索与创新;对法治建设还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改革要求的问题,要分类做好相关法律立改废工作;对立改废条件不成熟、改革实践又迫切需要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别授权方式先行先试。另一方面,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也要自觉践行法治原则,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使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推进,确保改革不受固有利益群体干扰,保护好各群体合法合规的权益,并对改革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此外,还应不断提高改革者的法律素养,助其明确犯错与犯法、“试错”与明知故犯之间的区别,避免因对法律缺乏敬畏而乱作为。(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林火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