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完善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淘汰类产品、工艺的企业不得参与。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能效标杆企业,以及实施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用电科学、有序、节约、高效的企业参与直接交易。
东部地区,要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一般性的高能耗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参与直接交易;中部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企业平均水平;西部地区特别是能源富集地区,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其单位能耗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均能耗水平和行业平均能耗水平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相关标准执行。
《通知》强调电力直接交易要按照平稳有序的原则逐级开放用户。近期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66千伏)及以上用户,有条件的可开放35千伏(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或10千伏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参与直接交易。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商业用户与分布式发电企业之间开展直接交易,以及工业园区和独立配售电企业整体作为用户参与直接交易。
《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指定直接交易的对象、电量和电价,不得以直接交易为名变相实行电价优惠政策。各地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工作方案、交易规则、输配电价以及参与直接交易的企业名单应予公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报送相关信息。电网企业要公平开放电网,做好直接交易的具体实施、计量结算和信息披露工作。
《通知》同时要求按照积极稳妥、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的原则,根据当地的需要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确定直接交易的电量规模,待取得经验和相应政策配套后,逐步扩大规模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