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中广核开放日,与会人士围绕“没有原子能法,核电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展开了一场大讨论。
这场争论的源头是一位网友的质问:中国至今都没有一部“原子能法”,核电安全如何保障?这位网友说,目前核能安全规定、管理条例技术性标准等都是以部门规章形式存在。这些规定法律位阶、法律效力均很低,仅有的一部法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并非核专门基本法,而几部行政法规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没有建立完整、规范、系统的原子能法律体系。这位网友认为,在目前的核电发展中,政府与几大行业垄断巨头有着共同的利益,这使监管显得苍白无力。这种制度的缺陷,让民众对核安全不敢抱很大信心。
对此质问,一位业内人士回应:原子能多年没有制定出台,确实是一种遗憾,但不能因此全面否定中国核电法律法规体系。
据了解,目前我国核安全领域已发布法律一部(《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行政法规7个,部门规章20余个,安全导则80多个。主管部门方面,据专家介绍,除了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环保和核安全监管事项外,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和计生委等从各自的职能对核电相关事务依法进行管理,覆盖了核电监管的方方面面。能源委、核应急委等对核能发展战略、核应急等跨部门的事项进行协调并统一领导。
核电专家濮继龙后来在网上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原子能法迟迟未出,不是企业和民众的冲突,更多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冲突。中国核电的管理导则和国际完全接轨。地方反对核电站,更多是利益冲突问题,而不是安全问题。
现在世界上有30余个核电国家,但没有原子能立法的国家却很少。业内人士对此表示:没有原子能法,我国核能发展将会面临一系列瓶颈。诸如多头管理导致效率低下且权责不清,核废料处置无法可依,核燃料、核设备进出口无章可循等。
“我国核能和核技术近年来高速发展,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核与辐射安全问题。比如,放射性废物处置已成为一个突出问题,有必要尽快制定原子能和核安全法,尽早完成针对放射性废物近地表处置、中等深度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和高放废物处置场选址的相关规定。”中国工程院院士潘自强说。
中国核能行业协会研究开发部主任、《〈原子能法〉立法研究》课题组组长郑玉辉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以来,在法规建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准则。严格的安全监管制度保证了国内核电站及核设施的安全。但他同时认为,没有原子能法,不仅核安全局作为独立监管部门的法律地位没有得到确立,核安全、核安保、核保障、核应急、核损害赔偿等基本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确立。这些基本制度对原子能的研究、开发和利用活动不可或缺。而且,要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不能仅停留在政府行政管理层面,还需要通过立法把对国际社会做出的承诺化为国内法律。
本报一直关注原子能法的立法进程,曾就此问题多次进行报道。从国家核安全局、原国家科委起草和提出第一个《原子能法》草案算起,也已有20多年,有了好几个版本。据本报记者了解,《核安全法》立法已论证,并已写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草案。全国人大环资委7月8日组织召开的纪念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颁布实施10周年座谈会消息称,我国有关部门正积极推进原子能和核安全立法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