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电联营一直是政府力主的,而随着煤炭和火电均呈现过剩严重的压力,政府再次将煤电联营提升到了战略高度。
5月12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印发了《关于发展煤电联营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着重推广坑口煤电一体化、在中东部优化推进煤电联营、科学推进存量煤电联营、继续发展低热值煤发电一体化以及建立煤电长期战略合作机制等五大重点发展方向。
“随着煤炭企业亏损面不断扩大,火电产能过剩压力剧增,而煤电联营企业因拥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可有效控制燃料成本以及运输成本。但是如何做好煤电联营之后的融合问题,真正实现相互促进?现在煤炭和电力的日子都不好过,处理不好反而成为彼此的包袱。”一发电企业人士认为。
西部和中东部规划不同
为了推动煤电联营,国家发改委提出五大政策支持。
煤电联营是指煤炭和电力生产企业以资本为纽带,通过资本融合、兼并重组、相互参股、战略合作、长期稳定协议、资产联营和一体化项目等方式,将煤炭、电力上下游产业有机融合的能源企业发展模式,其中煤电一体化是煤矿和电厂共属同一主体的煤电联营形式。
为了进一步促进煤电联营,国家发改委指出,在制定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时,除必要的生产接续煤矿项目和城市热电联产、电网安全需要建设的电源项目外,优先规划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联营项目,优先将相关煤矿和电源纳入煤炭和电力发展规划。同时,对符合重点方向的煤电一体化项目,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优化核准等相关程序,力争实现配套煤矿和电站同步规划、同步核准、同步建设。此外,在同等排放和能耗条件下,电网调度优先安排煤电一体化及其他煤电联营项目电量上网。支持煤电一体化项目优先参与跨区、跨省等电力市场交易。
对于西部地区和中东部地区,政府均有具体的煤电联营的详细规划。
《指导意见》提出,未来要科学推进西部地区锡盟、鄂尔多斯、晋北、晋中、晋东、陕北、宁东、哈密、淮东等大型煤电基地开发,在落实电力消纳市场的前提下,有序扩大西部煤电东送规模。大型煤电基地坑口电站建设时,要着力推广煤电一体化发展。不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发展煤电双方大比例交叉持股模式。优先利用在运及在建煤矿的富余产能发展煤电联营。而在中东部地区,则推进电煤供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跨区域联营,增强负荷中心供应保障能力。
此外,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分类施策”的方针,针对在役煤矿和电站,鼓励有条件的煤炭和电力企业突破传统的行业、所有制限制,通过资本注入、股权置换、兼并重组、股权划拨等方式,着力推进存量煤矿和电站实现联营,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