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涉及光伏实施对象主要为两类:一是无集体经济收入或集体经济薄弱、资源缺乏的扶贫工作重点村;二是无劳动能力(指60岁以上老人和16岁以下未成年以及因病、因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在光伏扶贫工程建设方面,《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推进。既鼓励釆取整村推进的方式,利用贫困村、贫困户屋顶和庭院空闲地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收益直接归贫困村或贫困户所有;也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农业大棚或设施农业等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土地租金、投资入股等收益统筹用于贫困村或贫困户脱贫致富。在电网服务方面,《方案》明确,发改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完成农村电网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农村电网建设改造和光伏扶贫工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