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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监管报告发布 电网信息公开违法风险陡增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7  浏览次数:1852
 近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2015年全国电力调度交易与市场秩序监管报告》(2016年第10号),指出了目前电力调度交易和市场秩序方面的诸多问题,引发业内热议。

观茶君对其中的一个问题特别感兴趣,那就是信息公开。《监管报告》用了两个专栏描述信息公开问题:

专栏10: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对并网运行信息披露、公开与报送等不规范

1. 2014年国家电网公司将输电网络拓扑图作为“商密二级”进行管理,部分电力调度交易机构以此为由,未严格执行原国家电监会第14号令《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关于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披露输电网结构图的有关规定。

2. 国网所辖电力调度交易机构未按照《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办输电〔2011〕65号)规定披露电网阻塞、日后发电量、日前计划等信息。

3. 截至检查之日,华东电网公司、上海市电力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不够完善,对于每日事前、事后分别披露的各电厂发电计划和发电量等情况,任一发电企业不能浏览所有发电企业信息。安徽省电力公司年度发电量计划披露时间较晚,2015年政府发电计划于2015年4月下达,但截至现场检查时间(7月7日),相关信息仍未按规定披露。

4. 西北网调未向西北能源监管局定期报送月度、年度电力调度信息,未及时上报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和辅助服务补偿结果及明细,而且上报统计结果中多次出现错误。陕西省电力公司未报送监管信息统计平台系统运行月报及年报。

5. 河北省电力公司调度信息发布披露平台存在关键输电断面、各风电场电量等有关数据显示不够完整、部分信息和数据更新较慢的问题。

专栏13:部分省份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组织不规范

1. 新疆电力交易机构在2015年第一批电力直接交易撮合过程中,交易公告的规则发布不完整,执行的交易出清规则不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印发的大用户直接交易竞价交易规则有关规定。

2. 广西电力直接交易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之所以这么看重信息公开问题,是因为观茶君觉得这个问题给电网企业带来的影响可能会超出很多人的想象,而这一点尚未引起电网企业的足够重视。具体原因观茶君认为包括下面几点:

1、信息公开系法律规定,不公开属违法行为,会遭受处罚。

信息公开是一个愈来愈受重视的问题。国务院专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做了明确要求,并明确了违反条例的各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同样适用于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企事业单位。《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因此,从《条例》规定来看,供电企业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的范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而作为电力的主管部门,原电监会已制定了《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等规定,对电力企业需要披露的信息进行了明确,这些规定至今有效。比如对于调度信息,详细规定了报送、披露的具体内容,明确将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披露输电网结构图、披露电网阻塞、日后发电量、日前计划等信息作为披露内容。从《监管报告》指出的问题看,电网企业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最高决策层明确提出信息公开的要求,信息公开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目前我国信息数据资源80%以上掌握在各级政府部门手里,‘深藏闺中’是极大浪费。”据媒体报道,在5月9日的全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李克强总理以这句形象的比喻,点出了我们简政放权过程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更有媒体指出,政府信息公开绝不是单纯信息发布那么简单,而是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首要一点,就是树立起“公开是惯例,不公开是例外”的自觉意识,突破掉“不公开是常态,公开是找麻烦”的旧思维。身处大数据时代,最大限度发挥政府信息数据满足需求、解决问题的效用,才是信息公开未来生长的基点所在。观茶君以为,最高决策层如此重视,表明信息公开已被提到了新高度,未来必将会加大开放尺度,相应的,对电网企业信息公开的要求也会水涨船高。

3、社会各界对信息公开的要求在不断提高。

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因信息公开引发的行政诉讼呈现爆发式增长:在广东,2013年,广东全省法院受理一审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共273件,较2012年增加了73%;2014年,受理了379件,较2013年增加了39%。在北京,据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 博士透漏,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持续增长,案件数量和案件占比出现双增加趋势。据统计,2013年北京法院共受理各类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1346件,比2012年496件增长171%。2014年受理2101件,比2013年同比上升56%。2011至2012年,北京法院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占行政案件的比例约为12%,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比例上升至13%,2014年约占一、二审行政案件总数中的26%(以上北京的数据出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改》,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3期)。

观茶君觉得,这些爆炸性的增长数据表明了人们对信息公开的重视。当越来越多的人拿起法律武器的时候,想不公开是不行的。而新电改则给电网的信息公开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包括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用户等很多市场主体纷纷反映,在电网企业不公开信息的情况下,电改几乎是没法推进的,所谓互联网+、大数据更是泡影。重重压力之下,观茶君觉得电网企业很难挺住。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是:一旦有企业或个人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电网按规定公开信息,则电网企业在诉讼中将会非常被动。

4、监管机构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整改要求。

针对发现的问题,国家能源局《监管报告》已明确监管意见,要求电网予以改正,提出严格落实调度信息披露及报送相关规定。要求“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各电网公司应按《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向调度范围内的发电企业披露输电网结构图等信息,不能以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华东、上海、安徽、西北、陕西、河北等电力公司要落实《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电力调度机构信息报送与披露办法》等规定,加强信息披露网站建设,提高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准确、全面地披露及报送相关信息,提高调度交易工作的透明度。”在行为被国家能源局认定为违法的情况下,观茶君想不出电网拒绝改正的理由。一旦拒绝,恐怕将招致行政处罚,依据有关规定,相关负责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分。

5、电网关于商业秘密的抗辩理由很难获得支持。

对于电网主张的商业秘密的认定和处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按照该原则,观茶君的理解是:即使是商业秘密,如果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话,也可公开;更何况,要求公开的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信息呢?因此,观茶君初步判断,电网关于商业秘密的理由很难获得支持。

综合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观茶君判断电网将会面临越来越大的信息公开的压力,如果不及早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加以调整,势必会给自身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标题:能源局监管报告发布,电网信息公开违法风险陡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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