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长期以来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面临的迫切问题,维护供用电秩序,保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有利于电网建设、电力运行安全和电力设施保护的良好法制环境,深圳供电局秉持“电力发展、立法先行”的理念,积极协调并争取深圳市政府的支持,对原《深圳市保护电力设施和打击窃电行为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2016年5月18日,市政府第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立足于建立合法、规范的供用电秩序,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电企业在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解决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不符合实践需要、电力设施与林木或其他设施产生妨碍的处理方式欠缺操作性、供电企业对野蛮施工致害电力设施等危害行为缺少制止手段、窃电行为认定及窃电量计算方法滞后于实践发展需要等25个突出问题及矛盾,尤其在供电企业对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行使停电权、对窃电行为的处理手段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产权人设立安全标志的义务等突出问题作了专项规定;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对危害电力设施及电能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
办法的修订通过,实现了深圳市地方电力立法的与时俱进,为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提供了治本良药,缓解了国家电力立法滞后的现状,增强了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对于保障深圳市电力生产及供应、遏制危害电力设施和窃取电能的行为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