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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专家:关于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的思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1  浏览次数:2835
 一是据介绍华北电网公司不拥有输电网络资产,现在主要的业务部门就是调度中心和内设的交易中心,不存在电网与调度是否应该一体化的争论,

  二是不直接管理基层供电公司,也就扯不上电网公司未来是否会从事竞争性售电业务的争论,

  三是与中发9号文件构建的“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体制架构,没有冲突,

  四是很重要也很不重要的,国际上成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也有采用这种模式的典型案例。

  调度是公权力,交易也是公权力,改组成立兼具两项职能的华北调度交易机构在全国不一定具备可复制性,但符合华北实际,组建实务简单,运作起来也能更好节约社会资源。当然,这种方案可能会被业内人士笑话为书生之见。

  5、组建股份制交易机构完全符合文件精神,不会有大的意见分歧。

  中发9号文件的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有几个重要观点支撑了国家能源局关于京津冀交易中心的组建要求。

  一是基本原则上明确要“相对独立,依规运行”,

  二是组织形式上提出“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三是体系框架上明确“区域交易机构包括北京电力交易机构、广州电力交易机构和其他服务于有关区域电力市场的交易机构”,

  四是与调度机构的关系上,“交易机构主要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日前交易要区别不同情形,根据实践运行的情况和经验,逐步明确、规范交易机构和调度机构的职能边界”。

  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华北电网公司和国网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公司都可以参股,但总股比要控制,相对控股意味着不能突破50%这条线。其他股东还应包括第三方机构及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各市场主体可能会以不同的“抱团”方式形成利益同盟,比如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地方企业、中央企业等等。考虑超过半数或超过三分之二通过决议的不同情境,建议电网、中央发电企业、地方投资公司、售电与用户、第三方机构的股比为40%、20%、15%、20%和5%。

  6、确保首都安全,但京津冀三省市在有序用电等问题上要确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天津调度职能的加强、国网冀北公司的历史性出现,是电网企业与地方政府就有关诉求相博弈、妥协的产物,是京津唐电网一体化但三地经济社会利益不平衡的结果。

  从国家对首都电力保障提出明确要求开始,逐渐形成了“华北保京津唐、京津唐保北京”的政治保电原则,于是出现了民间说法“北京没小事、天津没大事、河北没有事”的尴尬境地。遇到供电紧张,首先拉限电的是河北,然后是天津,北京远郊区也不一定轮得上。因此天津、河北方面非常渴望有一张自己可控的电网及调度指挥机构。前两年负荷紧张时,华北电网公司曾经负责任地提出过三省市面对有序用电时的限负荷比例问题,但执行上打了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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