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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弃标,能要回投标保证金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18  浏览次数:2277
 有一个案例,一个工程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A公司中标价是120万,第二中标候选人B公司是220万。后B公司与A公司私下协商,给予A公司30万资金补偿,由A公司放弃中标,顺位由B公司中标并签订合同。
    A公司通过其他理由,放弃项目,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退换保证金,理由是我无法签订合同,B公司仍可以中标,本次招标活动是有效,没有影响委托方的工程建设需求。
    据了解,当时招标代理机构也是拒绝退还,双方也是争议很久,最终A公司因30万已经到账,也就没有再与招标代理机构争执,直接放弃。
    往期电老虎网资讯有对投标保证金做了最全的解析:《投标保证金最全解析!怎样才能不出保证金也能投标?》本期的电老虎网资讯,就和小编一起来回答上面的问题。
    再看一个很类似的案例分析,各投标商在遇到类似情况时,也好提前有心理准备,对企业、对自身能够清晰承担责任。     
    问:我是地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最近,市采购中心向我们反映,有一个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了中标资格,并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我们认为不应退还,但没有查到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款。请问应该退还吗?
    答: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看下投标保证金的作用。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是招标活动的惯例。通过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促使投标人严肃对待自己的投标行为,避免和减少由于投标人的行为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是对采购人的一种保护措施。
    根据相关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有效约束投标人违反招标活动的行为,如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期间无正当理由撤销或主动修改其投标文件;收到中标通知书后,中标供应商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同时,投标保证金还能防范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行为,比如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等等。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政府采购法》未作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明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不过,该条也没有详细规定中标候选人弃标后,是否有权索要投标保证金,也就是我们所讨论的这个问题。
    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后,招标采购单位到底该如何应对?
    有人认为废标后应重新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的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多数人建议重新确定中标人。多数从业人员都建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依次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即可,无须重新招标。但这并不是说不可以重新招标。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办法》,投标人有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形的,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相关办法的规定在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相关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因此,上述采购中,招标采购单位既可以依法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但重新招标不仅扩大了采购成本,而且还会影响采购效率。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就属于自身原因,因此,采购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无正当理由不允许放弃中标。第一中标候选人需要放弃中标的,可以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供应商就不能放弃中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并由招标采购单位报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放弃中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基于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这个采购项目的性质,是否可以执行《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
    如果本案中的这个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如果属于一般的货物、服务类采购,则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不过,无论该项目能否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小编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均值得参考借鉴。
    实践中,中标供应商由于种种问题,拒不签订采购合同的现象时有发生。也正因此,业界普遍认为,在招标活动中可用收取投标保证金来约束投标人的行为。
    为防范上述类似现象,建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如发生第一中标候选人无故弃标,则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不能列入对投标供应商不公平的条款。
(责任编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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