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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批复五省市电改方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09  浏览次数:1109
 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两部门同意北京、甘肃、海南开展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以及福建、黑龙江开展售电侧改革专项试点的五份复函,并公布了经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电力专题)审议以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汇总修改后形成的五个改革方案全文。

  五省市试点方案集中公布

  两部门要求北京、甘肃、海南三省市根据综合改革方案制定完善输配电价改革、电力交易机构组建、电力市场建设、发用电计划放开、售电侧改革等专项试点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备案。

  同时要求福建、黑龙江两省结合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完善配套细则、突出工作重点,规范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机制,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健全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与风险防范,加快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并在试点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尽快扩大改革覆盖面。

  复函强调,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此外,两部门对福建、黑龙江售电侧改革试点的复函中特别提到,发电企业通过投资建设专用线路等形式向用户直接供电的,应当符合规划,履行社会责任,按规定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同时,复函特别要求北京市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积极配合组建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   

  结合实际进行改革布局

  五省市的改革从中发9号文的精神出发,结合各省实际进行了改革谋划。

  北京将积极推进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工作,并争取其在京落户,建设京津冀统一的电力市场,会同天津市政府、河北省政府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成立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筹备委员会。对于历史形成的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可视为增量配电业务。

  甘肃将组建股份制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对现有的交易中心进行股份制改造。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不以盈利为目的,交易业务与电网的其他业务分开,明确工作界面和工作流程,搭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的电力交易平台。以园区型售电区域作为突破口,安排兰州新区、平凉工业园区、酒泉瓜州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区3个园区作为甘肃省第一批售电侧专项改革试点单位。

  福建方案则指出,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电费结算并开具发票。条件成熟时,探索多种电费结算模式。

  负责收费、结算的电网企业和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负责归集交叉补贴,代收政府性基金,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发电公司和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结算电费。

  海南将先期选取电力自供区、部分工业园区等组建售电主体参与市场竞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用户销售。通过培育配售电业务主体,逐步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形成售电侧竞争市场。

  黑龙江选定在鹤岗经济开发区先行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改变省电力公司单一供电模式,促进形成由省电力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地方电网企业等多个配电网共存的供电局面。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以外的存量配电资产视同增量配电业务,按照实际覆盖范围划分配电区域。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电费发票;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可向其供电的用户收费并开具发票;独立的售电公司,由电网企业负责结算并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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