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分别伙同黄某、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钟某、钟某某(另处),携带钢锯、扳手、改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市中区乐贤街道、靖民镇、四合镇和东兴区蟠龙冲、富溪镇以及资中县水南镇等地,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变压器中的铜变卖获利。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参与作案9次,涉案盗窃金额61414元。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且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部分赃款。
2016年7月5日,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认定条件,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主动退缴部分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