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直接交易在各地普遍开展、规模大增、竞争加剧、规则各异的形势下,《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终于出炉了。的确,市场有待规范化。本文就《基本规则》有关条款内容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做一些探讨,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来源:微信公众号电力市场研究 微信号:EMRI_WeCanFly 作者:赵克斌)
一、关于交易期限
在近年来电力直接交易实践中,相当一部分省区只以年度为周期,开展一年一次的电力直接交易。这种情况亟待改变。
《基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电力中长期交易主要按照年度和月度开展。有特殊需求的,也可以按照年度以上、季度或者月度以下周期开展交易。”毋庸置疑,增加交易频次如月度交易显然更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探索、市场意识的培育以及市场经验的积累;同时,又可防范电力电量年度平衡预测风险,控制好合同电量偏差,防止直接交易沦为一年一度的“一锤子”买卖风险。
二、关于交易方式
《基本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电力中长期交易可以采取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可以说,双边协商、集中竞价、挂牌方式来源于近年来电力直接交易实践,已经得到大家的认可,特别是双边协商交易成为直接交易的首选方式。大家争论较多的是集中竞价方式,但从实践中看,大多数交易双方特别是发用电双方对集中竞价方式不热情,主要是难以确定量价申报组合方案以及申报后对成交量价的把握性不大,即担心集中竞价交易结果的不可测、不可控。事实上,不多的案例还反映出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和方案对交易结果的影响很大。当然,这都不是断然否定集中竞价方式的理由,我们是不是应该思考一下现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得以成功的原因。
三、关于交易时序
《基本规则》有关交易时序规定:先开展年度/月度双边交易,再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可以看出《基本规则》体现了同一交易周期内“双边协商方式优先于集中竞价方式”的导向。
不过《基本规则》还规定:如果年度/月度双边交易已满足全部年度/月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开展年度/月度集中竞价交易。这个规定与“计量与结算”一章中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提出的诸如“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按月度集中竞价交易最高成交价的10%支付偏差考核费用”的规定好像有冲突。如果没有“月度集中竞价”的话,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的结算流程和结算价格的一些规定就难以实施。
四、关于合同电量转让与电量互保协议
《基本规则》提出“合同电量转让交易主要包括优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转让交易。发电企业之间以及电力用户之间可以签订电量互保协议,一方因特殊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电量时,经电力调度机构安全校核通过后,由另一方代发(代用)部分或全部电量,在事后补充转让交易合同,并报电力交易机构。”“享有优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以热定电’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
上述有关合同电量转让与电量互保协议的规定无疑是非常开放而又接地气的,一定会受到相关市场主体的欢迎,理由无需多说。
五、关于是否限价
《基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集中竞价交易中,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可以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上限,参与直接交易机组发电能力明显大于用电需求的地区可对报价或者结算价格设置下限。”
可以看出规则制定者对市场限价持谨慎而现实的态度。事实上,双边协商交易方式下,发电企业也会产生“恶性竞争”。但从实践中看,在双边协商交易方式设置价格下限时,发用电企业一般最终都会按最低限价达成交易。另外,限价这种做法可能会招来事先干预市场之嫌的批评。
六、关于容量剔除等
《基本规则》没有涉及容量剔除的内容。想必剔除容量已在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四《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中有了“为促进直接交易价格合理反映电力资源产品价值,在安排计划电量时,原则上应根据直接交易情况,相应扣除发电容量。为调动发电企业参与积极性,直接交易电量折算发电容量时,可根据对应用户最大负荷利用小时数、本地工业用户平均利用小时数或一定上限等方式折算”的规定。
但在“计划电”与“市场电”双轨制运作模式下,剔除不剔除容量,如何剔除容量,其差别是不容忽视的。剔除容量的作用之一是会抑制发电厂相互之间的恶性竞争。当然,随着市场电量的加大,剔除容量的作用和意义会减少。
另外,《基本规则》没有涉及交易规模的内容。这个也好理解,主要是全国各地发用电市场结构和特征不同,不好统一设限,如某省省内年度发电量中优先发电量接近100%。
再次,《基本规则》对哪些用户必须由售电公司代理也没有做出具体界定,可见政策制定者的谨慎态度,这与各地的市场实践与开放程度等实际情况相关,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
七、关于偏差电量
有关合同电量偏差处理,被普遍认为是《基本规则》所呈现的亮点,也是落实的难点。
《基本规则》首推“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即优先发电、基数电量合同优先结算)”。同时提出,各地还可以采取“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方式”、“滚动调整方式”三种方式之一处理合同电量偏差,也可以根据实际探索其他偏差处理方式。
合同双方的实际发用电量与合同电量一定会有偏差,这种偏差不以人的意志而消失。在没有现货市场情况下,如何处理电量偏差,这永远是一个问题。同时,至于偏差电量谁“兜底”看似重要,其实相对中长期直接交易的合同偏差电量没有完美的解决方式而言也就没有那么重要了。
《基本规则》首推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说明了规则制定者的用意和引导。但估计会有许多区域选择执行“等比例调整方式”、“滚动调整方式”。
八、关于其他
近年来,辅助服务市场没有取得多大突破,现行的“两个细则”没有很好的体现“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基本规则》对辅助服务做了些原则性、方向性的规定,提出“辅助服务执行各区域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期待各区域在辅助服务方面取得突破,毕竟辅助服务市场是电力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另外,《基本规则》在信息披露与依法监管方面也着墨甚少。但信息披露对市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依法监管对市场的有序发展更是必不可少。期待在这两个方面出台规范性文件或导则,以促进并实现“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之最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