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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三合电缆陷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维持原判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2  浏览次数:2726
      日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杰科新材料”)与新乡三合电缆有限公司(下称“新乡三合电缆”)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乡三合电缆公司网站显示,新乡三合电缆始建于1986年,是一家生产电线、电缆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注册资金3500万元,主营汽车专用电线、汽车电瓶线、屏蔽线、高压线、刹车线、各种镀锡线、电源线。

据电缆网小编了解,杰科新材料于2015年向该案件的一审法院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新乡三合电缆支付货款109350.43元及利息(利息以109350.4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应付货款之日即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15年6月12日,杰科新材料与新乡三合电缆在新乡市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杰科新材料向新乡三合电缆供应环保型90℃汽车电线用PVC绝缘料6吨(每吨10000元)、环保型105℃汽车电线用PVC绝缘料4吨(每吨11900元)。2015年6月15日至2015年11月6日,杰科新材料依书面合同及双方口头协议约定向新乡三合电缆供应货物,合款共计109350.43元,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新乡三合电缆欠货款109350.43元未付。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一审判决,新乡三合电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杰科新材料货款109350.43元及利息(以109350.4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然而,新乡三合电缆对于一审的判决表示不服,该公司遂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新乡三合电缆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其给出的事实和理由为:新乡三合电缆在一审时没有写过地址确认书,也没有任何人签收一审法院邮寄的诉讼手续,诉讼手续根本没有送达给新乡三合电缆,一审判决程序违法。新乡三合电缆只欠货款92457.43元。一审判决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

杰科新材料答辩称:一审法院已向新乡三合电缆送达了开庭传票及起诉状等诉讼手续,有邮寄单为证,新乡三合电缆拒收应视为送达,一审法院审判程序合法。杰科新材料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新乡三合电缆共欠货款109350.43元,新乡三合电缆从未支付过货款,其应当依法支付货款。杰科新材料于2015年10月6日向新乡三合电缆交付了最后一批货物,杰科新材料主张以109350.4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对此案进行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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