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斑斑的庄某嗜赌如命,入不敷出。庄某为筹钱萌发了盗窃变压器铜芯的想法,便找来好友出租车司机张某负责开车和望风,在利益的驱使下,两人一拍即合。2015年8月的一天,两人借着夜色掩护,由庄某携带作案工具步行至山坡上放置变压器的电线杆处,持木棍将变压器放倒并撬开,盗走内部铜芯,张某则负责望风和拉货。两人以相同的手法,驾驶出租车先后到三明、沙县、永安、明溪等地盗窃变压器铜芯五次,得手后,将铜芯以每斤13元的价格卖与经营废品店的叶某。共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
数日后,被告人庄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叶某主动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庄某、张某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庄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叶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自首,主动退出赃款,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