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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拟修订节约能源条例:电网企业优先并网新能源发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9  浏览次数:2686
    今天,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据悉,这对规范河北节约能源及其管理活动,促进产业升级,减少污染排放,缓解资源压力,推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电网企业优先并网新能源发电

此次提请审议的《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将电网企业优先并网新能源发电写入,按规定,对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等低热值燃料以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等发电的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并网,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上网电量的价格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和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发电以及其他节能环保水平先进的机组发电。

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发展专项规划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城镇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鼓励采用热电冷联产、多能互补、能源梯阶利用、分布式能源、能源互联网等技术,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鼓励、支持利用工业余热向居民供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工业余热纳入供热发展专项规划,制定热源热网等供热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优先选用工业余热供暖,并给予供热许可,同步制定供热应急预案。

严格控制大型建筑景观照明能耗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提高节能建筑标准,鼓励采用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推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降低建筑全寿命周期的能耗。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机关办公建筑、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既有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当严格遵循照明设计标准规范,不得超标准设计建设,已经建设不符合照明设计标准规范的,应当进行节能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按照节能要求推广使用节能照明产品,结合季节、天气变化等因素优化节能控制技术,严格控制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产所以及大型建筑物的装饰性景观照明用电能耗。

公共机构优先采购新能源交通工具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修订草案)》规定,鼓励公众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和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符合条件的城市主干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共交通网络和服务体系,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应当优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交通工具。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交通运输营运车船,不得用于营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公交专用道和非机动车道,加强公共充电桩、公共自行车等设施建设,鼓励公众采用公共交通、非机动交通、步行等绿色低碳方式出行。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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