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苏奎利用担任广州市供电局有限公司番禺供电局南村供电所所长,利用职务便利,在用电项目建设、验收、通电过程中,为该所电力工程施工班班长方某(另案处理)能承接大量的电力工程、顺利通过验收及顺利通电等方面提供帮助,收受方某贿送的人民币60万元。
2009年至2010年,苏奎在用户报装专用变压器的审批、建设、验收、通电过程中,为报装用户陈某提供帮助,并收受其贿送的5万元。
2013年,苏奎伙同大石供电所工作人员阮某(另案处理),为大石供电所辖内的广州市东方厨具经营公司违规加装开关及电缆,从而达到增大用电容量的效果,事后通过阮某收受该公司贿送的10万元,苏奎分得5万元。
2015年1月13日,苏奎主动到番禺区检察院投案。之后,苏奎检举他人犯罪,并主动退出非法所得70万元。
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苏奎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苏奎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退清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