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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年底要向用户清退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延期差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0  浏览次数:2899
       新疆城乡居民用电调整为0.39元 /千瓦时

电网企业将向用户清退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延期差额

都市消费晨报、亚心网全媒体讯(记者 费璇)电费真的要降了!日前,自治区发改委发布通知,今年7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一全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为每度电0.39元,并要求新疆电网企业年底原则上向用户清退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延期造成的差额。

据了解,今年7月13日,自治区召开电力惠民新闻发布会,2017年7月1日起,自治区各地(州、市)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实施城乡居民用电同网同价,同网同价后,到户终端电价为0.39元/千瓦时,平均每度电降低了0.1634元,预计我区城乡居民每年将减少电费支出约13亿元,平均每户家庭年减少约190元电费支出。

此次,自治区发改委发布的通知明确,此次调价政策适用于全区各地州(除克拉玛依市),生活用电销售电价与0.39元/千瓦时的差额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同价资金进行补贴。

新疆晨报记者通知里的销售价格表发现,改革后,各地(州、市)均有降幅,降幅在每度电0.065元-0.235元不等,降幅较大的地州分别为塔城地区每度电降低0.18元-0.235元,喀什和克州每度电降低0.21元,吐鲁番地区每度电降低0.196元。

新疆晨报记者了解到,鉴于此次调价涉及用户较多,电网企业对居民表计和电费缴纳系统调整延期造成的差额以及补贴电费由相关电网企业按照实际调价日与2017年7月1日期间用电量进行差额清退,原则上清退工作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的必须于2018年3月31日前全部完成。

同时,电网企业须加快户表改造主动接管转供单位(物业小区)用电管理,2018年3月31日实现“四到户”管理,取消原乌鲁木齐市、奎屯市的“四到户”转供加价政策,电网企业、转供电单位(物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提高电价标准。

自治区发改委表示,电网企业应做好价格调整工作,同时,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大电力价格检查力度,依法处理电力价格违法行为。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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