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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措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18  浏览次数:3289
 近日,国家电网公司与南方电网公司公布了对不良供应商的具体处理措施,北极星智能电网就给大家对比一下两份文件的不同之处。

首先,在处理办法上,南方电网采取的是扣分机制,基准分为12分,每一年进行一次清零,不计入下一年的统计中。而国家电网就比较“直接”一点,处理措施分为两大类,分别是暂停中标资格与列入黑名单处理,视情节严重程度定具体执行时间。

简单点说,南方电网的方式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机动车驾驶证扣分机制可能有点类似,允许有犯错的机会,只要没计满12分,就不会“吊销驾照”,还是可以继续投标的,而且允许个别行为重复发生,但是一旦满12分,或者达到24分,就要接受一年不可以进行投标的处罚。就此而论的话,国家电网供应商管理规范相对的显得更加的“严格”,从处理方式到处理程度的层级上均体现出了“高标准、严要求”,轻则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重则永久列入黑名单。这里我们将国家电网与南方电网的具体处理办法的要点罗列如下:



通过对于两网在处理细则上的比较,我们可以很明显的看出南方电网所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意见对于弄虚作假,影响市场秩序的行为以及造成电力事故一级事件等的要求更加严格,对以上行为将一次性扣除12分。除此以外,对于其他行为将扣除0.1分到6分不等,由此可以看出,南方电网供应商管理规范相对要宽容一点点,在允许范围内,最少可以包容供应商犯错两次。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如在巡视、审计、案件查处、上级检查、交叉检查、举报、投诉和舆情处理等工作核实供货商有不良行为,且影响恶劣的,根据供货商不良行为事实,视其严重程度直接对供货商进行扣分。发现1起,可视其严重程度扣罚1-12分。

国网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范,对于处理细则上,每一条都分为了货物供应商与工程、服务类供应商两种不同对象的不同行为规定,可见国家电网考虑的还是很全面的,与南方电网不同的是,国家电网特意补充了一些其他措施,里面有提到对于涉嫌违纪违法的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等特殊供应商的处理办法。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一般质量问题的;

3.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的;

5.施工安装调试期间供应商技术指导或售后服务不到位,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被业主单位投诉的;

6.供应商收到中标(成交、中选)通知书后,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签订合同,给正常业务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供应商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或履约过程中不配合业主单位工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9.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10.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六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件;

11.供应商负主要责任的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

12.因供应商责任造成工程项目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对公司造成一定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的;

13.因供应商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30天的;

1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设计联络会、施工图会检、工程协调会等会议的;

15.供应商对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开展设计质量评价或工程全过程创优(流动红旗、鲁班奖等)工作配合不到位的;

16.供应商不配合属地协调工作,造成属地协调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被属地公司投诉的;

17.供应商主要设计人员、主要项目管理或技术人员、工程主要监理人员现场服务或指导不到位,被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业主项目部)投诉的;

18.因供应商责任造成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概算造价超过可研(核准)投资估算的;

19.供应商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挪作他用负有责任的;

20.因供应商责任导致工程款流失的;

21.因供应商责任未实现工程达标投产及国网优质工程目标的;

22.供应商档案资料(工程图纸)管理不到位,致使过程档案资料不齐全,或不能及时按要求移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情节严重的;

23.供应商在设备质保期内不积极配合建设管理单位进行消缺,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产品在投运前,或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或6个月内同类产品累计出现2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4.因供应商原因导致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5.因供应商责任造成五级人身安全事件、工程质量事件、电网或设备事件的;

6.供应商违反约定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

7.供应商因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或里程碑计划完成相关设计、交付图纸、开工、投产等工作,延误超过60天的;

8.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

9.因供应商责任致使工程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10.因供应商责任引发不稳定事件,或因不良事件经新闻媒介曝光,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货物类供应商:

1.供应商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经业主单位检测,供应商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或供应商同类产品6个月内累计出现2次较严重质量问题或3次一般质量问题的;

3.供应商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4.供应商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供应商在国家或公司组织的质量抽查中,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或被抽检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情况较严重的;

7.供应商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合同终止的;

工程、服务类供应商:

8.因供应商责任致造成2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列入黑名单6个月到3年、直至永久黑名单的处理:

1.供应商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代理机构人员行贿,情节严重的;

2.供应商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3.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供应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产品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或供应商产品经检测存在特别严重质量问题的;

5.供应商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6.供应商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7.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8.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9.货物类供应商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或工程、服务类供应商违规转包或对主体工程、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

10.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及以上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11.供应商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项目单位多次督促仍拒不整改的;

12.供应商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13.供应商伪造虚假图纸或工程量,或参与伪造虚假工程量骗取工程款的;

14.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

15.供应商多次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服务问题,情节严重的;

16.供应商曾被列入黑名单,后续再次发生本条所述情形的;

17.其他经公司认定的应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

其他规定

1.供应商在一个处理周期内,同时发生第二条至第五条中不同情形的,按照较严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2.处理期满,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整改未完成或整改不合格的,按本规定加重一档处理。在被处理期间同类产品再次发生质量问题并符合不良行为处理条件的,在处理期满后,按照整改不合格进行处理。

3.供应商涉嫌违法违规,尚在调查期间的,在公司系统招标采购中可暂停其中标资格,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4.对于集成招标或EPC总承包项目的物资,集成商的外购外协厂家、分包商所供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且符合本规定处理情形的,集成商与外购外协厂家、总承包商与分包商均按本细则规定处理。

5.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供应商,其参加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作否决投标处理。有关失信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等政府指定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的信息为准。

6.被国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按其处罚决定执行。

7.供应商发生问题的严重程度未达到本细则上述处理条件的,视情节按照招标文件否决投标,或纳入评审因素处理。

南方电网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要点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0.1分:

没有按合同约定计划完成生产,或未按计划反馈排产、供货信息,每次扣0.1;

不按合同约定提供交付文档,每次扣0.1分;

不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每次扣0.1分;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一般缺陷,每次扣0.1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0.2分:

因供货商原因造成滞后合同交货期或承诺交货函件(以最新交货期为准)要求的交货期的,一般延误,每次扣0.2分;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重大缺陷,每次扣0.2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0.5分:

因供货商原因造成合同超期签订,每份合同扣0.5分;

没有按合同约定计划完成生产,或未按计划反馈排产、供货信息,每次扣0.1,联系两次以上未反馈,每份合同扣0.5分;

因供货商原因造成滞后合同交货期或承诺交货函件(以最新交货期为准)要求的交货期的,一般延误,每次扣0.2分;严重延误,每次扣0.5分;

不按照规定时限对退货物资实施运回,每次扣0.5分;

采购物资不按规范运输,每次扣0.5分;

不按规定时限对合同退货物资提交冲红发票,每次扣0.5分;

没有及时提供支付变更信息,影响货款支付,每次扣0.5分;

到货验收不合格,每次扣0.5分;

安装、调试、交接试验不合格,每次扣0.5分;

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参数、零部件供货的,每项扣0.5分;

不按约定时间派员参加协调会、不按约定时间到现场提供技术支持或技术人员能力不足,每次扣0.5分;

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紧急缺陷,每次扣0.5分;

未按合同约定时限响应故障处理(包括现场、电话、书面、)或不按要求派员到现场,每次扣0.5分;

不能按要求在发生故障后协助深入分析设备缺陷原因,或缺陷书面回复内容原因分析不清楚,原因分析错误,每次扣0.5分;

现场设备故障不能一次性消缺,每次扣0.5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1分:

到货验收合格后,不及时提供发票,每次扣1分;

监造过程中发现缺陷,监造报告确认为B类缺陷每次扣1分;

因供货商干扰、妨碍或不配合,影响监造、专项抽检和到货抽检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每次扣1分;

未经现场工作负责人同意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每次扣1分;

不遵守现场工作安全规定,每次扣1分;

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电力五级事件,每次扣1分;

技术人员支持不到位,影响设备消缺,造成五级事件,每次扣1分;

设备技术问题不能及时反馈解决方法或与其他厂家间推诿责任,每次扣1分;

未经现场工作负责人同意擅自扩大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每次扣1分;

不遵守现场工作安全规定,每次扣1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1.5分:

监造过程中发现缺陷,监造报告确认为A类缺陷每次扣1.5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2分:

供货商在资质能力评估(资格预审、资质能力评价)期间向评估专家打听评估信息扣2分;

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每次扣2分;

同一缺陷整改完成后再次出现同类型问题,每次扣2分;

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电力四级事件,每次扣2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2.5分:

因供货商原因拒绝签订合同,每份合同扣2.5分;

出厂试验2次未通过,每次扣2.5分;

到货抽检不合格,检测报告确认为A类不合格每次扣2.5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3分:

占据开标场所,妨碍正常招投标程序进行的;煽动滋事的;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故意损坏开标场所设施的;

投标人已递交投标文件,但投标截止时间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放弃投标的;

其他违反开标会现场纪律的行为;

未按合同约定,擅自转包、分包合同货物给其他厂家生产制造,每次扣3分;

最终整改结果不满足要求,每次扣3分;

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电力三级事件,每次扣3分;

技术人员支持不到位,影响设备消缺,造成四级事件,每次扣3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4分:

供货商在资质能力评估(资格预审、资质能力评价)期间对评估人员进行监听、窃听获取评估信息扣4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5分:

拒绝按照合同条款整改,每次扣5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6分:

伪造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或开户许可证进行注册登记;

资质能力评估(资格预审、资质能力评价)中,文件评审和现场核实两个阶段所提供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质量管理体系、业绩证明、型式试验报告、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3C认证、入网许可证和计量许可证、必备检测设备和生产设备、授权证明、劳动合同及职工养老保险证明等材料不一致的;

现场核实中提供非本单位的场地、设备、人员;

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后进行响应扣6分;

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电力二级事件,每次扣6分;

技术人员支持不到位,影响设备消缺,造成三级事件,每次扣6分;

供货商出现以下任一不良行为扣12分:

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它投标人,扰乱招标市场,破坏公平竞争扣12分;

以任何形式搜集招标、评标机密,干扰招标、评标活动扣12分;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以他人名义投标的,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的;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他人的扣12分;

提供虚假发票,每次扣12分;

设备质量原因造成电力事故、一级事件,每次扣12分;

技术人员支持不到位(包括技术能力不足、未经许可操作、误操作等,下同),影响设备消缺,造成事故或一二级事件,每次扣12分;

如在巡视、审计、案件查处、上级检查、交叉检查、举报、投诉和舆情处理等工作核实供货商有不良行为,且影响恶劣的,根据供货商不良行为事实,视其严重程度直接对供货商进行扣分。发现1起,可视其严重程度扣罚1-12分;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进一步加大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具体如何如何,各位还是各自小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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