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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同意西藏开展电力体制改革 不得人为降电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2  浏览次数:3688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复函同意西藏自治区开展电力体制改革。复函要求坚持市场定价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坚持平等竞争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坚持节能减排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两部门在复函中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改革实施。请自治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加强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的分工协作,加强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用电企业等各方面的协调沟通,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做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中发9号文件)和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精神,在综合试点和专项试点方案基础上,结合实际完善配套措施、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

两部门在复函中提出,把握改革方向,规范推进试点。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情况复杂,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确保在中发9号文件和配套文件框架内推进改革,防止改革工作方向走偏。改革工作要始终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市场定价的原则,不得采取行政命令等违背改革方向的办法,人为降低电价;二是坚持平等竞争的原则,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平等开放售电业务和增量配电业务,不得以行政指定方式确定售电主体和投资主体;三是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对按规定应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的企业,不得借机变相对其提供优惠电价和电费补贴。

两部门在复函中还提出,稳妥推进改革,确保电力安全。改革过程中,要建立问题发现和纠错机制,灵活应对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防范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电网安全,保障民生用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济体制改革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电力专题)。电力市场运行前要进行模拟运行,加强对市场运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分析,及时修订完善有关规则、技术规范。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自治区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电力监管职责,对市场主体准入、电网公平开放、市场秩序、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电力普遍服务等实施监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验收,共同做好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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