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联合发布《关于请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要求各地于2019年1月20日前报送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
《通知》对第四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的选择提出七点参考原则:一是试点项目应达到一定的面积和投资规模,原则上供电面积在10平方公里以上,规划三年内年供电量达到1亿千瓦时以上,或电网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二是鼓励县级以上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三是鼓励拥有配电网存量资产控股权的地方电网、趸售县等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四是鼓励拥有配电网资产的油田、工矿企业生产区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五是鼓励电网企业以外已投资、建设和运营存量配电网的项目投资者,直接向省政府相关部门申请将其作为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项目业主不变,不再履行招标程序。六是鼓励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改革。七是遵循国家政策要求开展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试点区域不要出现将公用电厂变相转为自备电厂、依托自备电厂开展试点等情况;要避免重复建设、交叉供电,确保电力供应安全可靠。
此外,《通知》要求各地认真总结前三批试点经验,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条件较好地区要努力实现县一级试点项目的覆盖。电网企业要坚决贯彻中央电力体制改革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精神,配合各级政府做好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对于电网企业参与或涉及存量资产的试点项目,电网企业要避免层层设置环节、推诿扯皮、强行干涉,保障试点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