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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出席“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座谈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0-18  浏览次数:2147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扩大国内光伏市场,10月11日,国家能源局召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座谈会,研究部署分布式光伏发电相关工作,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国家能源局局长吴新雄出席会议并讲话,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提出四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重大意义

  (一)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光伏产业是我国为数不多的具有国际竞争优势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我国光伏电池产量占全球市场份额的70%,晶体硅光伏电池转换效率达到20%,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已经形成了包括硅材料、光伏电池、逆变器等较为完整的制造体系。近两年,在全球光伏市场需求增速减缓、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光伏产业发展不协调等多重因素作用下,光伏产品出口受阻,光伏产能出现过剩,光伏企业经营困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李克强总理和张高丽、马凯副总理等领导同志先后就光伏产业发展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指示和部署。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积极开拓国内光伏应用市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和科技进步、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加强并网管理和服务、完善支持政策等一揽子措施。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是《若干意见》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和巩固既有优势,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具有重大意义。

  (二)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是拓展国内光伏市场的有效途径。

  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品90%以上依赖出口,在欧美“双反”和国际市场需求增速放缓后,产能面临过剩,企业面临生存压力,迫切需要国内市场支撑。按照每年新增光伏应用规模1000万千瓦测算,40%以上的光伏产品可在国内市场消化,能有效抵御国际市场变化、特别是美欧“双反”带来的风险。我国西部地区光照条件好,未利用土地辽阔,适宜发展集中式大型光伏电站,但是度电补贴需求高,约0.6元左右,且当地用电需求小,大规模开发就地消纳困难,电力需长距离外送,变损、线损高。东、中部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虽然平均利用小时数稍低,但电力易于就地消纳,且网购电价高,度电补贴需求少,约0.4—0.45元,与西部集中式光伏电站相比,用同样的补贴资金能够多支持30%—50%的光伏发电。如果政策措施得当,有效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成本下降,还可逐步减少补贴。坚持集中式与分布式并举,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将能更为有效地拓展国内光伏市场,缓解光伏制造企业面临的困难。

  (三)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是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优化能源结构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打造美丽中国。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突出治理雾霾,减少煤炭消费量。这些都要求我们着力转变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大力优化能源结构,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更加清洁、可靠的能源。光伏发电是重要的清洁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适合在能源消费终端分布式应用,替代燃煤,减少污染物排放。据测算,全国建筑物可安装光伏发电约3亿千瓦,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就可安装8000万千瓦,潜力巨大。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不仅有助于转变能源生产与消费方式、优化能源结构、防治大气污染、建设生态文明、打造美丽中国,而且对于保障城镇能源供应、支撑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新城镇、新能源、新生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切实增强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信心

  《若干意见》发布后,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价格、补贴资金、金融服务、项目管理等配套政策,取得积极进展。

  (一)补贴和电价政策基本落实。一是印发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对分布式光伏发电给予0.42元/千瓦时的度电补贴。二是印发了《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至1.5分/千瓦时,确保在2015年底前不会再出现补贴资金缺口问题。三是印发了《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按照电量补贴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健全了补贴拨付、转付机制,确保国家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给项目单位。

  (二)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按照中央关于转变职能和简政放权的要求,出台了《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拟出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国家规划和总规模指导下的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制度。国家能源局根据规划目标,每年向各省(区、市)下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指导性规模指标,具体项目由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采取备案方式管理,指导规模内备案的项目纳入国家补贴目录。对个人投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采取委托电网企业直接登记方式管理,并优先纳入补贴目录。

  (三)光伏发电并网服务逐步完善。发布了《分布式发电管理办法》,对分布式发电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服务程序等作了明确要求。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实施意见,南方电网公司制定了新的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的实施细则。近期,国家能源局还将出台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和并网运行的各方责任及权益,建立电网接入和运行的监管机制,确保在电网接入、并网运行、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拨付等环节全面落实国家政策。

  (四)全方位服务体系正在建立。国家能源局会同国家开发银行发布了《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国家开发银行将结合分布式光伏示范区建设,建立与地方合作的投融资机构,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专项金融服务。下一阶段,国家能源局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印发制定出台光伏发电产品及设备检测认证实施意见,建立严格的产品检测认证制度,保证光伏产品质量。

  目前,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各项配套政策已陆续出台,扩大国内光伏市场的大环境已基本形成。我相信,只要大家统筹协调,齐心协力,加大政策落地力度,就一定会形成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准确把握、努力实现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目标任务

  《若干意见》明确,2013—2015年,年均新增光伏发电装机容量1000万千瓦左右,到2015年总装机容量达到3500万千瓦以上。初步考虑,2015年分布式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000万千瓦。为实现这一目标,要集中精力抓好以下任务:

  (一)全面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

  1、抓紧组织推进示范区建设。示范区是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的试点和创新区,也是当前工作的重点。8月初,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建设的通知》,确定了北京海淀区中关村海淀园等18个工业园区,作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第一批示范区。这批示范区到2015年总规模将达到182万千瓦,2013年建设规模75万千瓦。各示范区所在地政府要成立能源主管部门牵头的工作协调小组,指导协调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当地能源主管部门应主动与当地财政、价格、建设、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协商,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工作程序,为项目建设创造有利环境。电网企业要对示范区提供专项并网服务,制定适合示范区特点的电网接入和运行的整体方案,及时做好光伏项目与电网的衔接,确保已建成项目顺利并网运行。国家开发银行与地方的金融合作应尽快开展,探索行之有效的融资模式,为项目单位及时提供金融服务。

  2、积极扩大分布式应用规模。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示范区经验,对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市场潜力进行摸底,做好光伏发电规划及项目储备,合理安排开发时序。继续优先在用电价格较高、电力负荷较大,特别是峰谷差较大的地区,选择工业企业集中的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增加创建一批分布式示范园区,鼓励大型企业集团组织下属企业利用厂房屋顶建设光伏发电。各地区应结合新能源示范城市、绿色能源县、新能源示范村镇、工商业大企业,以及移民安置、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建设各种分布式光伏发电示范区,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全面发展。

  3、做好2014年光伏应用规划及实施工作。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光伏发电项目均由地方按照备案方式管理,国家主要以规划计划指导方式进行管理。2014年全国拟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600万千瓦,国家能源局将给各省(区、市)下达分布式光伏发电的指导性规模指标。初步考虑,2014年重点在用电价格水平较高、电力负荷较大、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任务较重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上述地区新增规模约占全国分布式光伏总规模的80%以上。下达规模指标还要充分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做好年度或半年度滚动调整。一要考虑各省(区、市)的工作积极性;二要考虑各省(区、市)实际应用情况,包括实施细则的出台和落实情况等;三要考虑各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的实际金额;四是考虑其他综合条件,包括配套电网建设、实际消纳能力等。各地区应按照下达的规模指标,坚持重点推动与全面发展相结合,制定适合本地区实际的工作方案,积极有序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

  (二)继续抓紧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

  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价、财政补贴、项目管理等政策已陆续出台,但有些尚未落实到为项目服务的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近期,国家能源局正与财政、价格、税务等部门和电网企业协商,研究分布式发电相关的项目备案流程、电量计量、电费结算、补贴拨付、税务处理等具体细则,有望10月底前完成。重点解决以下问题:一是明确项目备案的工作流程和条件,确保按照规定备案的项目享受到国家补贴;二是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的工作流程,确保不拖欠补贴资金;三是妥善解决税务处理,以及个人建设的光伏售电的增值税发票问题;四是依托电网企业建立电量计量、电费结算和补贴资金发放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足额发放补贴。

  (三)完善配套电网建设和运行服务。

  电网企业既是参与光伏发电接入、提供技术服务、协同保障供电的一个主体,又受国家委托承担光伏发电的计量、统计、补贴发放的重要责任。电网企业要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发挥自身技术优势和管理优势,为分布式光伏发电提供优质服务,做到让广大投资者和电力用户满意,让党中央、国务院放心。一要尽快制定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电网接入细则,加快做好配电网的改造和建设工作。二要继续完善并网服务工作机制,着力建立高效快捷的并网服务体系,在项目申报备案、工程实施、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各环节提供全程优质服务。三要加强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创新,积极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与电网协调运行的技术和管理体系。国家将依托示范区开展微电网试点,为在全国范围内更大规模推广分布式光伏发电奠定基础。

  (四)加强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

  1、完善光伏产品市场准入管理。重点对光伏电池、逆变器等关键设备建立检测认证制度,建立并完善项目设计、施工、电网接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全过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监管体系,严格产品检测认证制度。同时,禁止各地区实行地方保护,各地区制定的本地政策不得以使用本地产品为前提,项目单位设备采购招标不得以各种方式排斥外地产品。

  2、强化光伏发电的市场监管。国家能源局将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办法,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配电网建设、并网服务、全额收购、运行维护、电量计量和补贴发放等全过程进行监管,确保项目单位获得电网企业的公平公正全方位服务。

  3、加强信息统计和监测体系建设。国家能源局将依托有关技术单位和电网企业,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信息统计与监测体系,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布各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和运营信息。各地区也要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信息管理体系建设,及时报送有关信息。通过统计与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及时完善相关政策。

  四、几点具体要求

  第一,抓紧建立健全地方分布式发电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政策文件,认真制定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管理细则,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培训和宣传工作力度,把管理流程和细则贯彻到市和县一级能源部门,在基层建立起清晰的管理和服务机制,为广大企业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建立以服务企业为导向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目前,分布式光伏发电中所涉及的项目开发、建设运营、服务体系、市场监管等环节尚不成熟,在实施过程中将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相关的政策和管理要求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需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一是做好各项政策和各个部门之间沟通协调,使政策和管理规定能够协调一致,重点做好项目备案、补贴资金申报和拨付等工作流程的完善和细化。二是做好项目单位与电网企业的协调,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程,及时组织电网企业与项目单位衔接,在双方存在不一致时要及时协调解决。三是建立服务企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沟通协调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重点问题,不断改进工作、完善政策。

  第三,坚持开拓创新,为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刚刚起步,在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会遇到新情况、新问题。比如,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需要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向电力用户直接供电,但现行电力体制和管理机制对这种方式支持不够。再比如,微电网是分布式应用的一个方向,但对微电网的经营管理还缺乏明确的政策支持。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站在促进产业发展的角度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允许和支持地方和企业先行先试,适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通过实践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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