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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电力设施频受损,为何难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2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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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华横陂镇西湖村110kV江安甲线保护区内后建房屋有触电风险。(梁志航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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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渡镇一处杆塔周边泥土被挖空。

  ●本报记者 梁志航

  电力作为一种清洁、使用方便的能源,在工业生产及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国家、城市发展繁荣不可缺少的动力。近年来,因工程施工挖断电缆电杆等损坏电力设施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私搭乱建增大触电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 记者了解到,造成这类现象的原因主要是目前我市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性缺位,缺乏对破坏电力设施及占用电力通道等涉电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和有力处罚。

  安置区内高压杆塔基础被挖杆体倾斜

  7月上旬,记者收到报料称,五华县水寨镇粤东农批对面的罗湖安置区内有高压线经过,村民在高压线下正在兴建多所民房,距离远远达不到相关规定的标准,甚至伤及高压杆塔的基础。7月10日,记者到现场看到,一路高压线从该安置区中间的上空经过,道路两侧有数栋民房正在施工,有的民房已经建起了3层。其中,一个高压杆塔与旁边规划的民房最近距离尚不足一米,塔基一侧因民房地基施工,已被挖开了一个大坑,远远看去就可发现杆塔往被挖一侧倾斜,安全隐患极大。

  据该杆塔旁建房的安置村民介绍,安置区内将建造多栋6层高的住宅建筑,建成后房屋高度将在20米左右。而经过的高压线塔最高也不过20余米,触电风险非常大。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相关规定,35-110kV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10米并垂直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迁改才2年多的高压线路或面临再次迁改

  据介绍,梅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线路六班工作人员对经过罗湖安置区的110kV水华线进行巡视时发现,该线行保护区内新建的房屋危及高压杆塔安全,遂及时向村民下发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告知书,但村民以手续齐全为由拒签。电力工作人员遂向园区管委会发函,也无人愿接函。

  记者从五华县城市规划设计室获知,罗湖安置区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于2015年5月29日经五华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同年7月规划审批。该规划图在2018年底因局部调整而公示。规划设计室负责人表示,安置区规划图上没有标注高压线,是因为该条高压线为临时走线,以后要进行迁改。

  记者从梅州供电局了解到,2016年12月30日,五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曾向梅州供电局发函,称水华线#10-#15塔影响红木家具产业园二期工程施工,需要对其进行迁改,迁改费用及落实迁移路径方案由管委会负责。也正由此,水华线部分线路被迁改至当时还是空无一物的罗湖安置区。

  虽然安置区规划在前,高压线迁改在后,但迁改安排应有长远考虑。如今安置区内大范围动工建房,高压线的存在让不少村民关注并担心房屋的安全。当初高压线迁改是否合理?谁来承担再次迁改的费用?若等道路两侧建筑建成后才对高压线路迁改,是否存在困难?记者尝试电话联系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后来又上门想实地采访,但几经周折也未能找到。

  野蛮施工致电力设施受损等现象时有发生

  近来年,由于民房建设、野蛮施工等,我市电力设施常遭运行安全威胁,电力通道清障也越来越难,但电力部门对此却无可奈何。

  2018年5月,梅州供电局输电管理所线路六班对五华县横陂镇西湖村内的110kV江安甲线进行巡视时发现,该线行保护区内出现后建房屋,距离110kV江安甲线C相导线仅2.5米。输电线路六班于2018年5月16日对涉事屋主下发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告知书,并多次通知横陂镇政府,但最终的处理方式是,屋主仅对靠近高压线侧的墙面拆除一部分。尽管如此,仍未能达到安全距离。

  除了民房建设占用电力通道,还有不少因野蛮施工引起的电力设施破坏或隐患。2016年1月29日,五华工业园内因违章爆破施工,110kV 永水线N86杆地下拉盘外露,全部拉线失去作用,且基础附近土质疏松,存在倒塌风险,输电人员立即停电并采取紧急措施处置。

  今年6月1日下午,梅县区新城人民广场人行天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挖断电缆线路,府前大道、公园北路、广梅中路,西山村一带近8000户出现大规模停电。记者从供电部门了解到,仅2019年上半年,梅州城区(不包含梅县区)就共有6宗因施工外力破坏造成的停电事件,占城区电力故障抢修的3成。

  据了解,面对电力运行安全受到威胁的这些现象和行为,作为电力企业,梅州供电局虽然每年发出大量安全隐患通知书,进行几千次技术交底,却无法对涉事单位或个人采取强制措施,更无权进行行政处罚。电力工作人员在请求辖区镇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时,也常遭遇踢皮球或消极对待,难以杜绝电力设施被破坏事件的发生,维护电力安全运行阻力重重。

  我市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性缺位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性缺位,缺乏对破坏电力设施及占用电力通道等涉电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和有力处罚。

  据了解,政企职能分开后,电力企业不再具有行政执法权。今年年初我市机构改革后,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电力能源管理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局。记者从市发改局了解到,目前我市还未成立电力行政执法队伍,对危害电力设施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几无处罚。涉电违法行为只能暂报公安机关处理。

  现行电力法律法规对电力行政执法虽有规定,例如2017年《广东省供用电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供用电执法工作,并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有关执法”;再如2018年《梅州市电力设施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工作。但执法主体的事实性缺位,使得安全隐患不能被及时排除。一旦相关电力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不仅危及公共及个人安全,而且可能导致大面积停电甚至电网瓦解,对人民生活、工农业生产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甚至严重影响梅州社会经济发展。

  据了解,施工方或个人挖破电缆或破坏电力设施,多数情况下,一般只赔偿管线单位相应的维修费用及损耗等,其赔偿金额也无关痛痒,有的甚至连赔偿都没有,至于停电对广大市民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则少有赔偿甚至没有处罚,违法成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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