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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变压器” 藏毒案宣判,2人分获死缓无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17  浏览次数:3413

通过变压器藏毒的方式,走私可卡因入境并在境内运输,重量将近8公斤。9月16日上午,北京三中院公开宣判了626禁毒日审理的一起走私、运输毒品案,两名被告人一个被判死缓,一个被判无期,宣判后均当庭表示上诉。

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初,被告人孔某接受他人从巴西里约热内卢发往北京藏有毒品的变压器一台(申报价值300美金),收取对方佣金人民币5万余元。同年9月13日,该变压器被运至北京海关后,被告人孔某委托货运代理公司办理清关手续并转运至福建省厦门市中埔德邦物流营业部。

后被告人孔某和被告人林某联系,让其开车将该变压器从厦门送到广州,并约定支付林某人民币6000元。9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林某在厦门市湖里区中埔德邦物流营业部提取了该变压器后被查获。

经对该变压器拆封,从中起获白色粉末状物质7920.27克,后经鉴定为可卡因,含量为59.3%,涉案毒品已被收缴。同日,民警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恒大城14号1单元1102室将被告人孔某抓获。在孔某被抓获后监视居住期间,其协助公安机关破获两起毒品案件,起获可卡因约16000 克,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案件已移送中国香港警方和泰国警方。

三中院认为,被告人孔某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林某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均应予惩处。被告人孔某虽具有重大立功情节,鉴于其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对其依法不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及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林某在运输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三中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孔某以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林某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在案扣押的款物,依法予以处理。

孔某、林某在宣判后当庭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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