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公司位在新北市新庄区某处「亭置式变压器」,2015年4月间因东部海外地震造成变压器短路爆炸,火势延烧到隔壁邻居房屋,造成屋内84岁庄姓老翁遭烧死。家属求偿,一二审均认定台电管理有疏失须赔偿。案经上诉,最高法院18日驳回双方上诉确定。
判决指出,老翁一家人原本定居美国,但老翁因关心新庄老家都更进度,独自返台住在亲友的新庄忠孝街一处2楼房屋。而案件发生于2015年4月20日上午9时许,当时东部外海发生6.3强震及4个有感余震,导致邻近老翁住处不到15公分的台电「亭置式变压器」,竟然因短路而爆炸,变压器内部高热绝缘油喷溅后引发房屋火灾,导致老翁因一氧化碳中毒并全身大面积灼伤而死亡。老翁妻儿不满,提出民事诉讼求偿。法院审理时,台电拒绝赔偿,辩称本次事故纯属偶然事件,台电平时就按规定定期巡检该变电箱,爆炸的发生与他们的行为全无因果关系;另外台湾目前也未针对亭置式变压器与住户距离制定法规,台电对于该变电器的设置、保管并无任何疏失。
但法院审理后,依照《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第1项「土地上之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之损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负赔偿责任。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之发生,已尽相当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均认定台电管理变压器有疏失,必须赔偿。经过计算后,一二审均判决台电须赔偿。案经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18日驳回上诉确定。
除本案求偿外,屋主与当时被烧伤的房客也起诉求偿,一审判决台电须赔偿屋主,目前上诉二审审理中;另外台电也须赔偿房客与租屋的公司,这部分已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