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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两字删减,诠释发展新理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30  浏览次数:3991

中国江苏网讯 5月1日,《江苏省电力条例》将正式颁布施行。作为我国首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不仅包含保护,而且延伸至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全过程,为江苏电力事业高质量发展和能源革命奠定法治基础。

名称少了两个字,

内涵却丰富了很多

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相比,新《条例》名称仅少了“保护”两个字,内涵却丰富了很多。

《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颁布实施12年间,为推动江苏电力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条例》仅涉及电力建设保护、电力设施保护和电能保护相关内容,权利义务主体、范围都有较大局限。另外,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电能服务主要矛盾已由解决电能短缺问题向满足安全、低碳、优质、价廉的能源供应与服务需求,解决能源结构问题转变。

1月7日,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王腊生在做《江苏省电力条例》审议结果报告时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随着江苏省经济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此前制定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电力事业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废旧立新,十分必要。”在《条例》主要起草参与者之一、国网江苏电力经济法律部主任杨章平看来,将“保护”两字去掉后,新《条例》在立法理念、适用范围、业务领域和主体权责方面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体现了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的立法思路。

杨章平介绍,立法理念上,《条例》回应能源变革与高质量发展要求,将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作为电力事业发展的目标要求;适用范围上,由保护扩展至电力规划、建设、生产运行、供应使用等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业务领域上适当超前,对新业务领域作出规定;主体权责上,由原先着重强调外部主体保护电力设施责任,转变为规范政府、电力企业、用户等社会各方权责,更加全面和立体。

“《条例》设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同时强调加强民生保障,要求供电电力企业应当履行普遍服务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电力服务,特别是在报装接电、抢修服务等时限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保障用户更好地获得电力。这些也是《条例》的亮点所在。”省能源局局长季鸣说。

今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电力条例》。“《条例》是一部规范电力事业发展全过程的综合性地方法规,且融入能源变革、电力改革等内容,真正成为法治电力的新样本。”国网江苏电力副总经理夏勇说。

为电力“放管服”改革

提供法治依据

新法规带来的新利好已有所体现。4月21日,泰州市审改办下发《关于明确实施后输变电建设工程相关审批业务办理的通知》,将与《江苏省电力条例》同步实施,成为新《条例》首个落地的配套政策文件。

长期以来,电力工程建设一直处于电力行业、地方政府双线管理状态,在项目管理各阶段存在一些难点堵点。在前期,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流程多、周期长;监督过程中,住建部门以土建质量为主,与公司全过程质量管控的标准不一,导致效率降低;验收时,住建部门执行民用建筑验收标准,不适用于变电站等特殊建筑工程特点,影响不动产权证办理。“这不仅对电力工程高效快速建设有掣肘,地方政府也受‘想管而专业能力不足’的困扰。”国网江苏建设公司工程师马天说。

新《条例》带来解决老问题的新契机。克服疫情影响,泰州市各有关部门与国网泰州供电公司迅速响应、密切沟通、先行先试,推动新《条例》加快落地,从工作启动到推动《通知》出台仅用了10天。新政策明确,将政府职能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权力,下放至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供电企业等专业主体,明确监管职责,统一审批标准。

“《通知》这一系列具体举措,简化了输变电工程规划审批等相关手续,缩短了新建变电站从核准至开工的时间。”国网泰州供电公司工程师孔军说,今年泰州地区电网基建工程共计58项,除去已投运项目8项,在建项目22项,未开工28项。新政策出台后,预计年度可缩短电网基建工程建设时长3个多月。

以法治引领规范

能源革命导向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闭幕会上说,要以审议通过《江苏省电力条例》为契机,加快推动我省电力事业创新转型,更好地适应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体现创新转型,突出表现在《条例》确认和固化了特高压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等“新基建”建设对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地位。

以特高压建设为例,建设过程中往往面临着审批环节多、建设周期长、政策处理难度大和工程建设纠纷多等问题,此次立法在特高压工程建设的审批流程、土地征用、工程手续办理以及经济补偿处理作了制度设计,为特高压建设的顺利进行奠定制度基础。

我省目前已累计推广电动汽车约17万辆,建设各类充电桩7.8万个,数量均居全国前列,今年底还将实现充电设施乡镇全覆盖。其间,充电设施建设面临用地紧张、占地争议等矛盾,亟待以立法规范各方利益主体权责。新《条例》明确,新建、改造住宅小区、办公楼、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所有车位,应当同步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条件,公共停车位优先建设充电设施。同时,鼓励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和商业综合体建设充电设施。

中央部署“新基建”7大领域中,就包括特高压和新能源充电领域。新《条例》在这些事关未来创新转型的条款上十分注重导向作用,其中以能源消费革命最为典型。

“这份《条例》,充分体现能源革命对电力事业的新要求、新规范,有利于从法律层面为地方能源转型发展提供依据,推动全社会综合能效水平提高和绿色低碳发展。”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表示。

记者 陈月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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