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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变压器以铝代铜 山东创新电气被举报涉嫌合同欺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1-20  浏览次数:3151

 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李大凯)近年来,变压器行业以次充好、以铝代铜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干式变压器被环氧树脂包裹,因此许多生产企业将变压器里面的铜绕组换成铝绕组,从而获得非法利润。弄虚作假不仅危害到大众安全,更是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之一。

  一个法院判例,为变压器以铝代铜问题画出了“红线”。2019年7月19日,辽宁丹东振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因在变压器中以铝代铜,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然而,本网日前接到知情人士反映,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的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多次将变压器以铝代铜私自调包销售、干式变压器调包成油式、还采用将变压器的功率千瓦数由高换底等非法手段,谋取高利润,涉嫌合同欺诈、销售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

  

  屡次掉包非法获取高利润 是因铝芯和铜芯的价格相差三倍多

  为探究竟,本报记者与该知情人士取得联系,根据其提供的证据资料显示:2016年11月25日,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与山东山东某建设公司签订的《电力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1121-1,合同第4条工程质量标准中约定干式变压器为铜芯,而山东某建设公司实际收到的却是铝芯干式变压器,双方合同中还约定干式变压器型号SCB10-1000/10千瓦,山东某建设公司实际收到的却是干式变压器SCB10-800/10千瓦。

  知情人士表示:“在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购买过两次变压器设备,第一次购买的是一台低功率干式变压器,价格为20多万元,由于当时仅是口头约定的要铜芯干式变压器,结果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未经商量,就私自把铜芯变压器给调包成铝芯了,因合同未约定变压器是铜芯的,故公司也没再追究。

  第二次购买时,为避免再次发生私自调包的现象,双方就将选定的铜芯干式变压器约定在合同内,总价格为216万元(包括安装费)。可没想到,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又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将铜芯干式变压器再次私自掉包换成了铝芯干式变压器,偷梁换柱的方法却成了其惯用手段,不仅如此,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这一次把高功率为1000千瓦数的也直接调包换成了低功率800千瓦数。后经多次询问沟通,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解释是因员工的工作失误才发错货的,并且将发错货的员工开除了。变压器合同工期约定是于2017年1月10日前送电,而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实际是在2017年1月13日才开始发货的,是因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没有拿到该公司某项目的低压电安装工程业务,其不仅私自对该公司的某项目低压工程更改设计,还造成工期时间整体拖延、不能按时验收和交房,并给社区居民带来用电时间上的拖延及产生补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最后也是单方协调电力部门进行验收供电,电力部门还是以原签合同约定的(干式变压器为铜芯和1000千瓦的功率)产品类型进行备案登记。”

  电力变压器行业相关专业人士透露,正常铝芯电缆的重量是铜芯电缆的35%-40%,铜杆是铝杆价格的3.5倍,铜的比重又是铝的3.3倍左右,所以铝芯电缆的价格和铜芯电缆的价格相差较大。以次充好、以铝代铜的乱象,不仅伤害广大用户的利益,还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目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也已经将变压器作为重点质量检测产品。

  山东创新电气因合同违约 被临沂仲裁委裁决赔偿损失90万元

  2018年10月16日,临沂仲裁委裁决书显示:申请人(山东某建设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仲裁庭认为:对于申请人本案主张的要求解除合同退回变压器的仲裁请求。虽然被申请人所供的货物为铝芯变压器并不符合合同约定,但因涉案变压器已经安装经电力部门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如拆除变压器重新安装则履行费用过高,造成社会资源浪费给双方当事人均会造成损失,对于社区业主用电也会产生影响,不符合我国合同法维护交易的立法原则。故该项请求无法律依据,仲裁庭对此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要求赔偿损失492万元的仲裁请求。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工期拖延系因供电部门要求高压与低压一起验收,申请人施工的低压部分所致。从本案证据材料可以看出,被申请人施工的高压部分系于2017年6月3日验收合格,被申请人亦未举证证实系因供电部门要求高低压一并验收导致工期拖延,且被申请人于庭审中也自认供货于2017年1月9日开始供货,此时离合同约定的送电日前仅差一天。虽然被申请人还主张申请人配电室并按时完成,但因其提供的照片申请人并不认可,被申请人未能继续举证予以证实,所以仲裁庭该抗辩不予采信。以上,被申请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高压部分的 ,导致涉案工程迟延送电,致使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交付房屋等工作产生延误,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申请人主张损失的金额明显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仲裁庭对此酌定为90万元,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看到:2014年3月27日,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与山东众志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变压器采用SCB10系列的干式变压器,而山东众志电子公司在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进行施工试压时却发现并非合同约定的干式变压器,实为油式变压器。山东众志电子公司诉称‘经我方咨询专业人员,相同标号的干式变压器的价格是油式变压器价格的三倍之多。后经双方协商,才出现了《变更合同》,工程总价款从186万元变更为166万元。’

  为更一步核实了解,记者前往山东创新电气设备公司采访,见到一位姓李综合办公室主任称:领导不在,会将记者采访的有关问题汇报给负责人。期间,一位自有称姓许的律师来电说这起案子己经仲裁,还想给解释一下,截至目前本网也未收到该公司任何回复。

  随后,记者又来到该公司辖区监管部门进行采访,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应:根据媒体“采访提纲”提出的相关问题,区市场监管局对涉事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并组织有关科室、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就相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采访提纲”中提出的山东创新电气公司与金颐建设公司《电力安装工程合同》纠纷问题。山东金颐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11月7日向临沂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8年10月16日,临沂仲裁委裁决:创新公司因违约赔偿金颐公司损失90万元,金颐公司支付创新公司工程款206万元,两者相抵金颐公司向创新公司支付工程款116万元。2019年6月24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至此,双方合同纠纷已经全部了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受理。二、关于“采访提纲”中提出的山东创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涉嫌相关许可资质、变压器质量认证、出厂检验、型号替代等违法经营问题,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之前没有接到过相关举报。下一步,将根据媒体反映的线索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按程序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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