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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核电5号机组FCD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8-22  浏览次数:3030
8月16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关于印发《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2年8月2日至5日对你公司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你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送我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国家核安全局

2022年8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

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2年8月2日至5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三、检查活动

2022年8月2日至5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赴现场对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人员名单见附件1)。检查组听取了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陆丰核电5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的工作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5号机组质量保证体系运转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核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文件检查,对核岛基础、原材料存储场地、土建实验室、钢结构预制车间、混凝土搅拌站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对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广核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工单位)、深圳市核鹏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2)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建立了项目质量保证组织机构,涵盖营运单位、工程总承包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分包商等相关方,组织机构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防造假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二)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结合华龙一号机组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了施工组织和部署、人力动员、进度计划安排,现场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正按照计划进行,施工方案合理可行。

(三)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与 5号机组核岛FCD 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均已发布,施工过程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已准备就绪。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5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四)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前期开展的5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中发现的问题,营运单位进行了整改落实,并已全部完成。

(五)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现场准备情况

5号机组核岛基坑负挖、边坡保护工作已完成。反应堆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和原材料等正在按计划准备。

(六)经验反馈体系的建立情况和运转状况

营运单位及各相关单位均已建立经验反馈体系,经验反馈流程运转正常。

五、检查发现问题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提出4项整改要求。检查组认为,营运单位应在5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以满足5号机组核岛FCD的条件。

(一)针对部分设计变更未按相关要求提交营运单位审批和备案,“重大设计变更”分级判定准则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严格开展设计变更审查,确保设计变更得到有效管控。

(二)针对5号机组相关施工方案中缺少入模温度检验频次和坍落度测量要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按照标准规范和技术规格书要求完善相关施工方案,确保5号机组FCD反应堆厂房筏基混凝土浇筑质量。

(三)针对核岛底板积水、EAU仪表尚未安装,部分FCD相关施工人员尚未到岗以及部分设计交底相关行动项未完全落实等问题,营运单位应督促相关单位在FCD前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技术交底行动项,确保满足FCD施工需求。

(四)针对现场土建实验室尚未取得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问题,营运单位应采取措施确保土建试验项目经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有效。

对于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特别提示:本信息由相关企业自行提供,真实性未证实,仅供参考。请谨慎采用,风险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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