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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十四五”加快完成省管海域1030万千瓦、深远海480万千瓦海上风电配置!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12-30  浏览次数:2733
12月28日,福建发改委发布关于做好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函,文件提出加快福建海上风电基地建设。

加快实施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积极推进闽南海上风电基地示范开发,“十四五”期间加快完成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内省管海域1030万千瓦、深远海480万千瓦海上风电配置。

鼓励、引导新增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推动配建储能接入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场站内部,实现就地调节。

以及打造国内一流风电装备产业。推动强链补链延链,大力引进发电机、电控、传统系统、叶片、罩壳、漂浮式基础、柔性直流输电等项目,提升海上风电等新能源装备产业自主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支持海上风电产业集聚发展。

原文如下: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做好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函

省工信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林业局、海洋渔业局、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福建海事局、福建能源监管办、厦门银保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39号)要求,加快实施《福建省“十四五”能源发展专项规划》,经报请省政府同意,为促进我省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工作安排:

一、创新新能源开发利用模式

(一)加快福建海上风电基地建设。加快实施海上风电场工程规划,积极推进闽南海上风电基地示范开发,“十四五”期间加快完成福建省海上风电规划内省管海域1030万千瓦、深远海480万千瓦海上风电配置。坚持新能源开发与电网规划协调发展,强化海上风电送出配套工程与国土空间规划和电力等专项规划的衔接,按照统一规划、连片开发、集中送出的原则,新增布局一批500千伏、220千伏输变电站以及柔性直流输电系统陆上换流站等项目,积极协调解决新能源送出工程涉及的走廊通道问题。在用地、用海、环评、海事等方面强化统筹协调,支持海上风电项目加快前期工作。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条件,谋划一批“风渔”“风旅”融合项目。(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文旅厅、海洋渔业局,福建海事局按职责分工)

(二)促进新能源开发利用与乡村振兴融合发展。鼓励各地加大力度支持农民利用自有建筑屋顶建设户用光伏。统筹农村能源革命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培育农村能源合作社等新型市场主体,鼓励村集体依法参与新能源项目开发并共享收益。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投资新能源项目提供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农业农村厅、住建厅、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三)推动新能源在工业和建筑领域应用。在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分布式光伏,研究探索分散式风电建设可行性并开展试点。结合电化学储能、光伏发电,建设绿色微电网,大力发展低碳、零碳工业园区。推动太阳能与建筑深度融合发展。有序推进集中式光伏试点项目建设,指导纳入国家试点的24个县(市、区)加快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完善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体系,壮大光伏电力生产型消费者群体。到2025年,公共机构新建建筑物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鼓励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等安装光伏或太阳能热利用设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住建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四)引导全社会消费新能源等绿色电力。积极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推动绿色电力证书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有机衔接。引导企业利用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产品和提供服务。鼓励各类用户购买新能源等绿色电力制造的产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

二、加快构建适应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新型电力系统

(五)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建立抽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实施永泰、厦门、云霄等一批抽水蓄能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十四五”重点抽蓄项目建设,按照适度超前原则提前启动原“十五五”重点抽水蓄能项目前期工作,实现在建项目、规划项目、储备项目的动态衔接。以抽水蓄能电站建设,持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更好适应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需要。(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林业局按职责分工)

(六)加快新型储能发展。充分发挥新型储能响应快、配置灵活、建设周期短优势,在电网关键节点布局一批大型储能电站,积极拓展储能电站在新型电力系统中调频调峰辅助功能。鼓励、引导新增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推动配建储能接入海上风电、集中式光伏发电场站内部,实现就地调节。积极推进云储能、共享储能、虚拟电厂等研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能源监管办,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七)加快煤电机组改造。发挥存量煤电机组灵活性潜力,加快煤电机组灵活性改造,提高煤电机组调节性能,推动煤电由电力电量主体性电源向电力电量支撑性调节性电源转变。(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八)推动智能配网建设。适应分布式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加快提升配电网建设标准,建设智能、自愈、自我调节的高能级新型配电网,提高配电网可靠性和分布式电源消纳能力,积极探索配微网、交直流电网、多源互动优化配置研究示范,开展分布式电源、储能及可调节负荷聚合等相关技术及政策研究,全面推进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建设。(责任单位: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

(九)加快电力市场建设。充分发挥跨省电力通道作用,积极参与跨省、跨区域电力市场化交易,统筹推进全省电力市场建设,加快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大市场,促进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提升我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和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三、深化新能源领域“放管服”改革

(十)提升项目审批效率。落实国家关于新能源项目投资核准(备案)相关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优化新能源项目审批流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新能源企业的不合理投资成本。以新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

(十一)优化项目接网流程。结合新能源项目发展需要,及时优化调整电网规划建设方案和投资计划安排,加快新能源项目接网及送出工程建设。依托国网新能源云平台,为新能源项目接网提供便利的一站式服务。接网及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电网企业要改进完善内部审批流程,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送出工程与电源建设的进度相匹配;由发电企业建设的新能源接网及送出工程,电网企业可在双方协商同意后依法依规回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四、支持引导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二)加快科技创新与产业升级。建立产学研一体化平台,支持和鼓励建设新能源实验室和研发平台,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发挥“揭榜挂帅”“赛马”等机制作用,推动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针对新能源占比逐渐提高的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可靠等问题开展研究,支持加快国家级海上风电研究与试验检测基地建设。加大对产品智能制造和数字化升级的支持力度。推进先进风电装备等关键技术突破,加快推动关键基础材料、设备、零部件等技术升级。(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十三)打造国内一流风电装备产业。推动强链补链延链,大力引进发电机、电控、传统系统、叶片、罩壳、漂浮式基础、柔性直流输电等项目,提升海上风电等新能源装备产业自主化水平和产品竞争力,支持海上风电产业集聚发展。加强新能源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新能源产业发展秩序,加强新能源产业布局规划引导,遏制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及时纠正违反公平竞争的做法。(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十四)提高新能源产业国际化水平。加强新能源产业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海丝”核心区作用,加快我省新能源产业走出去步伐,推动计量、检测、试验研究能力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

五、保障新能源发展合理空间需求

(十五)提高国土空间资源利用效率。新建新能源项目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不得突破标准控制,鼓励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用地节约集约化程度必须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优化调整近岸风电场布局,鼓励发展深远海风电项目;开展海上风电集中统一送出规划,合理分区、科学论证,实现区域海上风电统一送出路由,集约节约用海。鼓励“风光渔”融合发展,切实提高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海域资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自然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林业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按职责分工)

七、完善支持新能源发展的财政金融政策

(十六)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积极对接争取国家部委支持,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作用,用好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我省新能源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降低项目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

(十七)完善金融相关支持措施。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金融机构可以自主确定是否对已纳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清单的项目发放补贴确权贷款,金融机构和企业可自主协商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提供绿色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保理等创新方案,解决新能源企业资金需求。(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

(十八)丰富绿色金融产品服务。积极争取绿色债券、绿色信贷支持新能源项目建设。研究探索将新能源项目纳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支持范围。推动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项目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配额清缴抵销。(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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