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海宁市贯彻<浙江省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承接落实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指出,支持推进重点领域投资。加快清洁电源、电网、油气储运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继续对投产的光伏、风电项目实行全额保障性并网,支持建设符合规定的农光互补项目,整市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推进一批储能、新型电力系统示范项目建设。强化存量资产盘活,支持符合条件的高速公路、仓储物流、水利等项目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
强化用能要素保障。2023年,力争保障省重大产业项目新增能耗指标50万吨标准煤以上。允许“十四五”新增能耗指标跨年度跨镇(街道)统筹使用。对国家能耗单列的重大项目和原料用能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量,不纳入镇(街道)能耗强度和总量考核,并可用于平衡新上项目用能需求。优化拓展能耗指标来源,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10万吨标准煤以上。对通过淘汰落后产能腾出的各类企业(含规模以下)存量用能空间,经第三方机构确权后,可用于平衡重大产业项目用能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