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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改气”应“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1-14  浏览次数:2058
 近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切实落实气源和供气合同确保“煤改气”有序实施的紧急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的补充通知》(以下统称《通知》),在进一步做好今年天然气迎峰度冬工作基础上,特别对各地“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有序实施作出相关要求与部署。

  “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再次强调今冬明春天然气供需形势严峻,并指出,由于部分地区“煤改气”改造过于集中,有些项目实施前没有落实资源,进一步加剧了天然气供需矛盾。

  在近期召开的2013年天然气迎峰度冬供应保障协调会上,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预计,今年全国天然气供需缺口达220亿立方米(几乎相当于北京三年用气量),天然气需求至少1920亿立方米,资源供应最多1700亿立方米。比此前市场的预测还要严峻。

  大力实施“煤改气”成为今年我国天然气消费量急剧上升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北京为例,今年北京大力度实施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到年底将完成新发展燃气锅炉4100蒸吨,西北热电中心也将于年底投产运行。与此同时,北京今冬供暖高峰日用气量预计达到8000万方,同比增长1700万方。整个供暖季天然气需求总量预计为78亿方,同比增长10亿方。

  《通知》要求,要坚持“先规划、先合同、再发展”的原则,切实落实气源合同,有序实施“煤改气”项目。

  各地要增加天然气供应,必须首先与供气企业签订增供合同或协议以落实气源。供需双方要规范约定供应总量、峰谷期供应量以及可中断用户的中断时间等,确保用气总量与峰值可预、可控。各地在发展“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时须先落实气源和价格,并根据资源落实情况均衡有序推进,不能“一哄而上”,避免供需出现严重失衡。审批、核准“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项目时,须将已落实的气源规划或项目实施单位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的供气合同作为前置条件,没有落实气源的项目不予批准,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各地要加强“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替代项目规划与资源供应计划的衔接,确保用气需求与资源供应增长相适应。统筹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科学控制或削减煤炭消费,确保已建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设施改造达标并正常投运。新建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必须纳入2013-2015年电力布局规划,将落实气源和价格作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前提条件。    

  综合协调促进市场供需平衡

  为保证今冬天然气稳供,《通知》指出,要加强综合协调,促进市场供需平衡。在统筹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科学控制或削减煤炭消费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建陆上使用管道气的液化工厂(包括石油企业内部工厂),抑制消费需求过快增长。并加强煤电油气运综合调度,制定联调联供方案,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努力实现供需平衡。同时,各地要加快电力外输通道建设,综合施策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通知》强调,对于未落实管道天然气资源,但已完成“煤改气”施工或燃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的地方,要尽早与供气企业衔接,提前采购液化天然气,满足应急需求;有备用燃煤、燃油锅炉的,要提前储备清洁优质煤炭、燃油等燃料,千方百计确保居民生活及冬季供暖需要。

  同时,各地要加强用气项目监管,切实落实责任,对未与天然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合同、落实资源,擅自实施“煤改气”、燃气热电联产等天然气利用项目的,要限期改正;因气源不落实擅自实施“煤改气”等项目导致居民生活受到影响的,将予以通报。

  此外,各地要抓紧出台销售价格疏导方案和配套措施,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需,有效缓解供应压力。用气峰谷差大的地区要抓紧研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性价格政策,开展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试点,促进移峰填谷,引导合理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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