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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体制应以市场规则统领改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12-03  浏览次数:1667
        十八届三中全会大大凸显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明确建立统一市场准入制度,构建统一开放市场体系,这意味着中国现代市场经济的改革将向纵深推进,下一步包括电力在内能源领域的全面市场化改革有望提速。

电力工业具有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与其他自然垄断性行业一样,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与市场竞争效应之间的“两难抉择”。也正因如此,中国电力产业的发展一直伴随着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争论。

2002 年党的十六大做出“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的战略部署后,我国参照美英电力体制改革模式,从2002 年开始进行第二轮新的改革,这次改革打破了原国家电力公司集发、输、配、售为一体,垂直运营、高度集中的体制,按照政企分开、厂网分开,初步建立起电力市场运行规划和政府监管体系等,这标志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正式全面启动。

  然而,改革十年多来,电力工业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持续发展机制还没有形成,电力垄断经营的体制性障碍也没有触动,仍存在许多待解的难题和现实困境,主要表现为:在输配环节,尚未形成独立的输配电价机制;在销售环节,销售电价偏于僵化,缺少弹性,未能与上网电价实行及时有效的市场联动,不能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难以有效调节电力供求关系,导致电力市场化价格机制无法真正形成。

  此外,从竞争格局上看,由于行业内竞争主体的资本属性相同,资本构成高度同质化,这种改革就只是国有企业之间的数量增减以及利益调整,并没有产生以明晰产权为基础的更严格意义上的市场竞争主体。

  从国际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看,上世纪80 年代以来,为了提高发电效率,增强电力经济的有效性,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开始了竞争化的改革浪潮,而其改革也主要遵循了两条基本逻辑:一条是打破垂直一体化的管理体制,从发电侧的竞价上网发展到逐步开放配电网,将单边购买模式转向批发竞争和零售竞争,逐步加大市场化力度,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能够发挥作用。另一条是在不能引入竞争机制的输配环节,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在组织体制上,成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的力量;在管理方式上,制定明确的规则,改进定价机制和价格管理方式,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督,并允许不同投资主体进入国有发电和配售电领域,实现产权多元化。 

  鉴于电力体制改革的复杂性与特殊性,中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绝不能“碎片化”,而要有顶层设计。需要国家从电网体系、技术、标准、产业政策、产权改革等方面协同推进。电价改革是电力体制改革最为核心的环节,应逐步下放终端定价权,以及通过价格发现机制,发展全国多层次的电力交易市场,推进电力现期、远期产品和服务交易,最终形成科学合理、调节灵活的电力定价体系。与此同时,新一轮改革需要兼顾煤、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等“大能源”,从更高的层面协调各类能源之间的长远发展战略。 

  对于所有的改革而言之所以艰难是因为要打破旧的利益格局,这一点对电力体制改革而言尤其如此。目前,电力行业厂网之间、厂厂之间、企业与用户之间、中央与地方企业之间、国有与民营外资企业之间,存在多种利益博弈。

  因此,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利益分配问题,即电力体制改革如何使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电力生产者、电力消费者和国家电网的多数利益获得新的平衡,以及推动电力产业链的上、中、下游实现资源的重新组合和效率的提高,真正让改革释放最大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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