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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支持资源利用和环保税收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1-07  浏览次数:1686
       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经国务院批准,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

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必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等材料,在申请办理免征消费税备案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标准的证明材料。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被取消《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纳税人,取消其享受免征消费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免税的,应予追缴。各地税务机关应采取严密措施,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免税政策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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