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原国家电监会发布了《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监管通报》(以下简称《通报》),通报了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的问题,提出电网企业应加快回购等监管意见。
此次,国家能源局明确要求电网企业用最少2年、最多5年的时间,将现有电厂自建的配套输送线路回购。据悉,目前福建、山东等省份回购工作落实较好,其他省份回购工作尚未落实到位。
5年内全面完成回购
《通知》提出,对国家核准文件中明确要求电网公司建设,或国家政策要求电网公司建设的大中型可再生能源送出工程,或经厂网协商先由发电企业垫资建设的、现发电企业提出回购申请的自建配套送出工程项目,原则上在2015年底前完成回购工作。少数经营困难的省级电网企业,最迟2018年底前完成。
此外,对小型可再生能源项目配套自建送出工程,厂网间要加强协商,鼓励有条件的电网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回购工作。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要共同做好接入电网工程的核准工作,后期核准由电网企业建设的公用电厂接入系统工程,应按自愿优惠原则尽快协商完成回购。对暂时不能回购的送出工程(含2003年电力体制改革之前发电企业自建的送出工程),由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自主协商,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可将资产无偿划转电网企业。
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规划内并执行规定审批程序的电站项目,其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按照国家建设计划,与电站工程同步建成投产。发电项目投资方以自愿为原则,在服从国家电网建设规划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建设与该发电项目相关的专用送出工程,拥有相应的产权,并将接入公用系统处作为结算点。
“虽然有政策规定电力送出工程原则上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但由于项目建设经济性等原因,电网企业不愿投入。在这种情况下,发电方不得不‘自愿投资’,以保障已建成的项目能够正常输电。”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回购工作其实早几年就已经启动,但进展一直不是太好。”
回购聚焦“经济性”
《通报》显示,截至2012年8月,全国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共194个,涉及容量总计7391.9万千瓦,涉及金额总计140 亿元,年运行维护费用1.73亿元,年承担线损折合费用3.82亿元。其中,2003年厂网分开前项目有28个,占14%,涉及金额18.8亿元。
据了解,目前电源项目自建配套送出工程存在两大问题:一是发电企业自建送出工程造成厂网双方权责不清,导致部分发电企业经营成本增加、损耗统计数据类别不准确,同时存在安全运行隐患;二是部分可再生能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电价政策得不到落实,发电企业面临资金周转压力。
多位业内专家告诉本报记者,此次回购过程中经济性是重要考量,通常来说,电网企业会优先回购经济效益较好的线路。
“对发电量小、距离主网又远的电源项目,电网企业是不太愿意回购的,比如西部地区小水电自建的配套输送线路。”上述专家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各地区情况存在较大差别,最终还是要由电网公司与电厂双方协商解决。”
此外,国家能源局在《通知》中还明确了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在回购工作完成前,电源配套送出工程的管理和运行维护责任应按照现有产权由发电企业负责,资产正式移交后,由电网企业负责。